1.企業改制時,劃撥地價格能否通過出讓地價減出讓金來計算?
答: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完善企業改制土地估價報告備案有關亊宜的通知》(國土資廳函〔2009〕311號)規定,企龍改制時不能用出讓地價減出讓金的方法來倒算劃撥地價格,可依據劃撥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估其價格。
2.企業改制過程中,承租土地使用權是否需納入改制資產範圍?
答:如果是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承租土地使用權價格本身就是土地出讓價格類型的一種。該類問題原則上應結合土地管理政策、法規和國有企業相關政策、法規(特別是其中的國有資產管理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來處理。
3.企業改制時,運用成本法評估土地價值,其中土地取得費是否取重置征地費?
答:是的。企業改制涉及的許多土地是早期取得的,征地費用的原值與評估時的市場水平差別很大。因此,在評估時必須按待估宗地所在地的有關政策和市場狀況計算評估期日的土地取得費,並注意與企業價值評估及企業財務會計、審計等相關專業加強溝通和協調。
4.國有企業改制時.若其大部分土地資產產權不明晰。如何評估其現狀權益下的土地使用權價值?
答:首先應建議該國有企業將其土地資產確權,在確定其土地合法權益之後再進行評估。如果未能確權又確須評估,則應該在評估時充分考慮未確權的風險與確權的費用。評估過程中應該首先通過―、二手資料調查了解該企業的土地資產具體權屬狀況並進行分類,對各類用途土地的產權狀況進行分析,然後向當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諮詢具體解決辦法和需繳納的相關費用情況,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以完善產權的先儘可能完善產權。如果企業已支付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那麼企業改制補辦土地徵收和出讓手續時,—般還需支付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或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出讓金等稅、費,各地均有相關文件作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