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維權
為改善和保護白馬湖的水生態環境,保障淮安市中心城市第二水源地的水質安全,依據江蘇省白馬湖漁業生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實施白馬湖退圍(圩)還湖工作的實施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淮安市人民政府於2010年7月1日作出了淮政發〔2010〕134號《關於推進實施白馬湖(淮安)退圍(圩)還湖工作的意見》文件。根據淮安市政府總體部署,被告南閘鎮政府於2012年4月開始進行專業漁民第二次退養還湖和社會保障工作。今天,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根據近期水產養殖業環保整治退養的法律問題諮詢,整理了水產養殖退養補償安置的相關法律問題。
漁業水域使用權收回,應給予合理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合法探礦權等受法律保護 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因而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從事養殖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上訴人依法取得了白馬湖國有漁業水域使用權,該項權利受法律保護。
淮安市政府為了改善和保護白馬湖的水生態環境,保障淮安市中心城市第二水源地的水質安全,可以依法收回國有漁業水域使用權,但應當給予使用權人公平補償。
根據《江蘇省國有漁業水域占用補償暫行辦法》 第五條
因國有漁業水域占用後退出養殖、捕撈的當地專業漁業生產者,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徵收的有關規定予以安置。
第九條 收回養殖使用權或者海域使用權,應當支付占用補償費、種苗和相關養殖設施補償費。
在長江、湖泊或者近海,對因國有漁業水域被占用或者產業結構調整退出捕撈的漁業生產者,應當支付占用補償費、漁具補償費。
占用國有漁業水域進行工程建設對養殖、捕撈作業造成影響的,應當予以適當補償。
因此,收回國有漁業水域使用權應當支付占用補償費、種苗和相關養殖設施補助費;因國有漁業水域占用後退出養殖、捕撈的當地專業漁業生產者,應當獲得安置。
水產養殖場退養維權
退養還湖補償金額計算方法
根據《江蘇省國有漁業水域占用補償暫行辦法》第十條
因產業結構調整和公益性基礎建設占用國有漁業水域,對退出捕撈的漁業生產者,補償費用由當地政府與退出捕撈的漁業生產者按照不低於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標準確定。
第十四條 對長江、湖泊或者近海因水域被占用退出捕撈的持有捕撈許可證的漁業生產者,按照下列標準予以補償:
(一)漁具包括漁船、網具等生產工具的補償費用,按照其重置價格並結合成新予以確定;
(二)占用補償費等於補償標準基數與等級係數之積。
占用補償標準基數和等級係數,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由省人民政府委託省海洋與漁業局適時確定並公布。
水產養殖退養維權
補償安置不能達成一致如何救濟
根據《江蘇省國有漁業水域占用補償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 國有漁業水域占用人與原養殖使用權人、海域使用權人或者捕撈權人不能達成占用補償協議的,由原發證人民政府的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原發證人民政府裁決。如仍不能對補償費、補助費以及安置情況不服,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