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整治
2006年跟村裡租的荒地建立養殖場,經過鄉里批覆。2017年因環保問題被關停,沒有補償(說是上面沒有補償政策),2019年整治大棚房被強拆。問能否爭取補償?補償都包含哪些?
吳少博律師:大棚房是國土資源部在18年出的一種政策性的拆除行為,其實大棚房不是個法律概念,其實這個的法律概念可能是個違章建築。也就是說它這個概念是這樣的,如果說你是本村村民,有荒地,荒地的基本原則是誰開墾誰平整,誰修復誰利用,荒地的基本價值就是這樣。沒有列入耕地林地的使用範圍的,可能就屬於荒廢性用地,那麼你就受益,又經過了鄉里的相應的土地使用的批覆,你用這個地是沒有問題。
養殖場
那麼環保問題被關停,這個還要問一個問題了,你是因為處罰性關停,還是口頭告訴你不能幹了呢?什麼原因,最後實施什麼行為呢,這個可能沒有具體的交代,19年又趕上了被強拆了,那麼你可不可以爭取?可以,你爭取的方向應該是兩個,17年你可以就環保關停要求行政補償,到了19年被強拆了,實際損害造成了,引起的就是行政賠償。
我建議你是這樣做,第一,因環保關停問題,向鄉政府或者說環保局等具體關停機關,由具體關停機關要求給予補償,提一個行政補償申請。
第二個,就現在強拆你的問題,提起行政賠償,如果這兩個的行政機關是一個,那麼在實際當中在司法審判當中就能二合一,其實你主張的什麼?你主張的就是從17年到19年兩年時間的停產停業損失。因為那個時候沒給你造成房屋等不動產損失,19年之後給你造成房屋拆除,要給你賠償房屋拆除的基本成本價值,所以我個人認為你這兩個權利都可以進行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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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話形成賠償,這個問題是比較確定的,因為這種強制拆除行為可能不是一種合法行為,即便你的房屋被認定成了無證性房屋,也不一定是違章建築,因為你剛才說是06年,土地又是合法利益性土地,還經過鄉里批覆,您就是無證房屋,而不是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在集體土地上有基本法律規定是08年的城鄉規劃法,所以說你獲得一個行政賠償的可能性更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