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遇到環保關停,先搬遷、後補償,合理嗎?

2019-08-23     吳少博拆遷關停律師


一、主要事實:

張先生是做汽車噴漆生意的,在河北某市建設了廠房,有相應的土地證和房產證,由於張先生所在的地是旅遊城市,當地治理環保問題力度非常大,張先生的行業被定為污染嚴重企業,環保部門多次去找張先生進行談判,讓其關停,由於張先生是合理合法經營,現在然關停一點補償沒有,經過張先生和環保部門多次溝通,現在答應讓張先生先搬走,然後再談補償?張先生想問這樣是否合理?

二:律師分析:

由於張先生的噴漆生意確實涉及到污染這塊,又沒有相應的手續,所以在補償上確實有些被動,但是被動並不意味著沒有補償,隨著國家有關政策的出台,明確闡明了環保關停要參照拆遷來對企業進行補償。依據環保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必須要按照規定進行補償。

在環保關停案件中,有關部門為了完成自己的關停任務,通常都會使用一些手段,一開始不承諾給被關停企業的補償,通常都是以這是國家政策為由,那麼這種「先搬遷,後補償」的手段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處於弱勢的一方,對法律、政策了解的較少,無法了解到拆遷所涉及到的一些問題。因此,法律規定「先補償,後補償」為了減少被徵收人未拿到合理補償房屋就被拆除情況的發生。同時,徵收方與被徵收人的地位本身就不平等,如果被徵收人的房屋被拆除,那麼就意味著其又失去了一個有利的談判籌碼。


三、維權建議:

「先補償」不僅指補償的時間要早於搬遷的時間,而且應該是全部補償、實際補償、補償到位。只有貨幣補償已經專戶存儲,被徵收人可以隨時支取時,可視為對被徵收人進行了補償。

在選擇產權置換的方式時,如果房屋徵收部門僅僅指明了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位置、面積、環境等,但未能實際交付房屋的,不能認為其履行了「先補償」的義務。

當然徵收人可以在協議確定安置房源後要求被徵收人搬遷,待安置房竣工後再按約定交付房屋。

四、重點法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第四十四條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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