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整改達標,不給予驗收造成損失,能否訴請主張

2019-09-11     吳少博拆遷關停律師

環保整改達標,不給予驗收造成損失,能否訴請主張!

環保要求進行實地整改,實際整改完了以後,已經達標了,可以達到實際的生成要求。但是環保部門不過來驗收,環保部門不驗收不出最後的驗收合格意見,企業是無法恢復生產的。

這其實就是一種變相的關停方式。整改完成了,還是恢復不了生產。那如果造成了後續的損失,能不能訴請法院來要求賠償呢?

從最高院的幾個司法裁判案例來看,是可以的,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這裡面有個重大的問題,就在於它不給予驗收是一種行政不作為的行為;但是不給予驗收的前提是你整改之後要申請驗收,就像我們申請行政補償一樣,你得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補償,然後行政機關不予答覆,或者你對答覆不滿意,可以訴請法院來直接裁判。

在這裡面你就有一個義務,就是必須在進行整改之後先去申請要求來驗收,如果你沒有申請驗收這一步,法院是不認可的。法院不認可,就無法確認它不給予驗收,是一種行政不作為的行為,不能認可。這是第一個原因。

第二個原因,還要有一種達標的實體要求。大家都知道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權,這也就是說到了司法層面,司法不能判斷你是不是實體上已經達標了。

但是在我們國家,有些時候在法院具體的裁判過程當中,可以適度的去給你產生界定。違章建築就是一個例子,違章建築本身裁判的機關應該是行政機關,不應該是司法機關。但是在判決書里,最後看到的都是司法機關裁判,你到底是不是實體上的違章建築?

在這方面其實司法權是有所考量的,也就是說實體上他認為你達標了,並且又提了要求驗收的申請,他不過來實地驗收,這就是行政機關的錯誤。

那給你造成了什麼樣的損失呢?

第一,直接性損失,就是你的停產停業相當於變相的關停了,你無法恢復生產,後續的停產停業損失就可以納入到補償範圍。

第二,企業不能實際恢復生產,但是企業的設備設施要進行維護,要進行保養,要進行人工投入。

這一部分現在在司法裁判當中也納入到了可以進行實際賠償的範圍,現在司法觀點當中又有所延伸,延伸到哪呢?

比如生產設備,如果時間長了,有些設備是有使用期限的,在實務當中接觸的這些化工性設備,它本身使用周期可能就是五年到十年,這是正常使用的狀況。如果你停下來,有可能六個月的時間,設備就會處於一種報廢狀態。

現在也有司法裁判觀點,已經傾向於對企業設備能不能恢復生產這一項,去進行實際鑑定。

鑑定完之後,設備不能恢復生產,就等於設備達到了一種完全報廢的程度,那這個設備款也可以作為參照來進行實際賠償。

這是最高院的司法裁判觀點,也是一種傾向,但是這個觀點在全國範圍內不是一個完全適用的概念,只是一種裁判觀點,一種策略性和偏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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