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靠譜周給大家講兩個有爭議的保險理賠案例,幫助大家認清保險的本質——一份對賭契約。
買保險時白紙黑字都寫在合同里,符合條款的保險公司會按照要求賠,如果不在條款裡面,那就很有可能出現拒賠風險。
案例一,住院花100多萬,不算重疾?
黃先生,時年55歲,2014年7月,在業務員的介紹下,於武漢某保險公司買了一份重疾險。
保額20萬,繳費15年,由於投保時候年齡太大,所以保費每年高達1.7萬元。
每年1.7萬,交15年,保障和保費倒掛嚴重,這份保險可能是兩全型保險或者萬能險之類。
2015年11月,黃先生突發身體不適,被送往某醫院搶救。經過診斷,確診為急性重症胰腺炎。
結果住院5個月,花費100多萬,期間醫院給家屬下達了6次病危通知書。
但是王先生挺過來了,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個月後,居然拿到一張拒賠通知書。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急性重症胰腺炎不屬於重大疾病保險承保範圍。
然後黃先生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審判結果如何呢?
法院認為:
1、法院查明,雙方保單上面的簽字,以及風險提示語抄錄,非投保人黃先生親筆簽名和抄寫,由該份保單的保險代理人,也就是保險業務員羅某代簽。
2、涉案保單的保險代理人羅某,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簽署合同時,沒有向黃先生說明重大疾病的範圍。法庭認為這屬於隱瞞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3、黃某所患「急性重症胰腺炎」,導致黃某住院治療150天,經歷2次大手術,6次病危,總費用101萬元,完全符合通常理解意義上的「重大疾病」。
4、依據保險法規定,當對合同條款有兩種解釋以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該作出有利於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的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同時按照合同約定豁免後續保費。
其實法院能這麼判,最大的問題是業務員違規了,業務員代簽字,並未向客戶講解合同條款。
試想一下,如果業務員完全遵守流程,那就得看白紙黑字了,怎麼寫的就怎麼判。
這裡大家有一個誤區,重疾和你花多少錢沒關係,而是要看保險合同裡面寫沒寫,這就是條款的重要性,買的時候一定要看清。
2017年年末,一篇《流感下的北京中年》,刷屏網絡。
一個北京中年人,收入還不錯。其岳父在冬天洗了個澡,不小心感冒,最後演變成了肺炎,再到最後,肺部嚴重感染,住進了ICU,用上了高端設備來續命,每天費用就要花掉好幾萬。
最後醫療費近百萬,岳父也沒能挺過去。肺部感染是醫學上的重疾,但是在保險合同里不是,所以即便有重疾險也無法理賠。
但是如果買了百萬醫療險是可以報銷的。
醫療險和重疾險的保障範圍看著差不多,但是醫療險只需要幾百塊就可以搞定,費用比較貴的重疾險都買了,幾百塊的醫療險最好也補上,給自己加一道安全帶。
其實重疾險和醫療險是互為補充的關係,得了重疾必定需要治療,那治療這塊的費用保障就靠醫療險了。
儘管重疾險能覆蓋90%以上常見的重疾,但是凡事總有例外,萬一不在保障範圍內,那醫療險就是最後一道防火牆了。
案例二,手術方式不對也不賠?
2016 年 10 月,謝女士購買了一份平安福 2016,保額 15 萬元。
2017 年 3 月,謝女士因蛛網膜下腔出血在醫院治療。通過右股動脈穿刺插管,進行腦血管腔內支架置入術、顱內動脈瘤栓塞術。
2017 年 8 月,謝女士出院後,向平安申請理賠。
但是也遭到了平安的拒賠,平安認為謝女士的治療方式屬於微創介入手術,而合同條款中的「破裂腦動脈瘤夾閉手術」,要求開顱手術才能獲賠。
說實話,這個就有點過分了,規定得什麼病賠就算了,哪有規定人家怎麼治,怎麼做手術的,不用開顱難道還非讓人家開顱?
這種不合理條款,法院當然不贊成了,即便是平安也不行。
判決:
1、謝女士所患疾病符合條款約定的重大疾病,即因腦動脈瘤破裂造成蛛網膜下腔出血。
2、條款中限制只有 「開顱手術」 才能獲得理賠,這是明顯不合理的。
給大家講保險案例,並不是說保險理賠難,大家都別上保險。保險其實是一件很嚴謹的事,和你本身就是對賭,符合條款就不會拒賠。
如果的確出現像平安這種不合理條款,法律也會向著投保人的。
《保險法》第三十條: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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