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员工约定这3条试用期,劳动法:“请问,谁给你的勇气?”

2019-07-03   法猫猫

你是否在试用期的时候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给辞退过,其实这是很多公司都会使用的手段,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这样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肆无忌惮的辞退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如果单位无拿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那就属于违法辞退。

其实很多公司都出现了违法与员工约定试用期的现象,最常见的行为除了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外,就是违法约定或延长试用期,最近我们就接到了一名用户的咨询。

事情经过

2019年3月份,王某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行政人员一职,入职当天王某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约定王某的试用期期限为2个月,试用期的月工资为5500元。

王某的试用期到了后,部门领导认为王某的能力不足以胜任公司的业务,所以将王某叫进了办公室进行沟通,询问王某是想直接办理离职手续,还是继续与公司续签一个月的试用期。

随后王某选择了与公司签订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当下便在领导的陪同下签订了自愿延长试用期的协议。

延长了一个月试用期过后,部门领导依旧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公司的业务,当下便让王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再多次与领导进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只好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单位是否存在违法现象?

很明显单位延长试用期约定的行为已经违法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第19条规定,同一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公司并与王某约定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违法了。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王某在延长工作的那一个月期间,已经算是这家公司的正式员工,而这个时候公司在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违法辞退。

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下,王某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拿着通知书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就行了,诉求可以是:

  1. 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转正工资差额;
  2.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可能有的朋友会有疑问,公司不是与王某签订了延长试用期的相关协议吗?

其实这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没有用的,就犹如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一样》,即便签订了相关的协议,但只要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那还是没有用的。

还有哪些试用期的规定要注意?

其实试用期要注意的东西没有成为正式员工那么多,只要我们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仔细注意以下几点就行了。

首先就是试用期期限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然后就是我们上面说到的,同一用人单位不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延长试用期。

最后就是一个试用期工资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是转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上面这三点是我们处于试用期时需要注意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任意一条,我们都可以到公司当地的街道办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又劳动行政部门出面勒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