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说,当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达到了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纪,那么与公司直接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
此时劳动者一样可以继续在公司里面工作,但公司却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即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只能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
那么这里有一个问题,当一个年龄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入职一家公司,且双方签订的是书面劳动合同文本,那么这个时候,彼此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吗?
何女士入职深圳某服装工厂的时候,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入职的时候服装工厂与何女士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明确记载了何女士的工作岗位、薪资和福利待遇。
工作两年后,何女士以服装厂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服装厂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服装公司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何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何女士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内,最后做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何女士不服,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经济补偿、高温津贴、工资差额等共计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女士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所以要求何女士按劳务合同纠纷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但何女士当场表示自己不同意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何女士与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且何女士提出的各项诉求,都是属于劳务关系期间发生,所以本案应该是劳务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范畴,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何女士的主张,退回案件受理费5元给何女士。
何女士不服,向当地中院起诉,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何女士和服装厂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纪的,劳动合同终止。
而本案中,何女士在入职公司的时候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何女士和服装厂不能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如今何女士坚持要以劳动合同关系主张自己的权利,一审法院驳回不无不当,所以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何女士的主张。
何女士还是不服,选择向当地高院提起再审,何女士认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她入职的时候明明和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且当时公司也知道她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一直以来双方也都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
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还是在于,何女士是否和服装厂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中何女士在入职的时候已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纪是,劳动合同终止。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来,何女士和服装厂并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即便服装厂和何女士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用,所以最后何女士的诉求还是被驳回。
根据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1条记录,公司如果招用到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却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那就和公司属于劳务关系,不管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好,还是相关协议也罢,只要产生了纠纷,那就只能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