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迟到30分钟,单位计旷工半天,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2020-01-10   法猫猫

很多公司为了便于用工管理,都会在《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里面制定有关的规则,虽然如今大多数的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都已经注意到了合法性的要求,但还是有很多公司忽略了制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举个例子

一家公司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了相应的《公司规章制度》,其中有一条规定是:“员工迟到30分钟以上4个小时以下的,记旷工半天,而如果迟到4个小时以上的,则是记旷工一天,如果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者是一年累计旷工7天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3月份,小李入职这家公司,在签完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人事将《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各给了他一份,并叮嘱一定要严格的遵守公司规定,如果多次违反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话,将会被公司辞退。

工作半年后,小李突然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他半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但小李表示莫名其妙,虽然这半年有时候他会迟到,但怎么算也不可能累计旷工7天。

当和人事沟通后得知,由于小李在工作期间有过几次迟到早退的现象,而其每次时间都是在30分钟至1个小时左右,公司将小李的所有迟到早退现象进行折算后,发现小李的迟到次数已经达到7天,这才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辞退小李的行为合理吗?

得知公司的计算方式后,小李对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感到不服,他认为即便自己在工作中存在迟到早退的现象,但时间也只是在30分钟至1个小时内,从人事提供的打卡记录中也可以计算出来,他累计迟到早退的时间加起来远远没有到旷工7日的地步。

小李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所以选择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有对员工迟到早退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实践中,员工的迟到早退时间不应该被放大,所以仲裁委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合理,最后裁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小李赔偿金。

总结

本案中,即便小李在工作的过程中出现迟到早退的行为,那公司也只能按照小李迟到早退的具体时间来计算,而不能直接认定为小李旷工半天,这种带有放大镜看待员工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很明显加重了员工的违纪责任。

所以我认为仲裁委的判决十分合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实违法。

其实,公司在指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如果没有选择将员工旷工的行为进行放大,而是将员工迟到早退的行为进行违反公司规定次数的累计,那么完全能够以“员工多次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不会涉及违法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