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也就是2020年1月30日-2020年2月2日这段时间,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话,那么应当支付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停工停产这段时间,我们还是有工资拿的。
按照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这段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已发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如果是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那么必须支付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产区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结束后,如果劳动者依然需要进行治疗,那么企业可以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因为疫情防控无法及时返岗的,通过年休假的方式解决,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目前很多地方都采取了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式,所以很多地方都有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广东、浙江、四川还要求企业在安排年休假时,需要与职工协商一致。
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出差职工由于是因工出差,由于疫情而不能及时返岗,这点与上面说到的休假不能及时返岗不同,所以还是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来支付工资。
正常发放工资。
企业有权利要求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在家隔离,通过网上办公等形式提供劳动,或者就居家隔离而无需提供劳动。
对于提供劳动的职工,企业自然需要正常的发放工资,而对于没能提供劳动的职工,仅仅是居家隔离的,因为是企业的整体利益需要,所以不应该由职工个人承担后果,也应当正常放工资。
按照《劳动法》规定的三种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执行即可。
职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企业应当已发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再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企业,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
当然,企业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刻向职工补发工资。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无需支付工资,但应当支付生活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有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所以企业是可以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的,前提是需要和职工协商一致。
由于轮岗轮休不是被隔离无法上班,也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休息日,在法定计薪天数不包括休息日的法理影响下,由于轮岗轮休的,休息期间企业不用支付劳动报酬,但应当发放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