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了总公司发来的调岗通知书,王女士感到莫名其妙,从2012年起在这家服装店已经工作了快十年,一直以来她都十分尽忠职守,虽然最近几个月服装店受到了疫情的影响收入有所降低,但据她了解,其他几个区域的分店也都如此。
2012年的时候,大学刚毕业的王女士入职深圳某服装店当导购,入职的时候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了王女士的主要工作地是在深圳,同时合同内也有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组织管理和职工的能力,对职工的职位和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而转眼间王女士凭借自己的能力还有资历,被公司提拔成了店长,自从担任店长以来,王女士开始为整个店铺的销售额负责,最近受到疫情影响,店铺的销售额与年前有了巨大的差距,这让王女士感到十分无奈,而总公司发来的调岗通知书更是让她烦躁。
收到总公司发来的调岗通知书后,王女士感到内心特别的无奈和委屈,便在好友的帮助下向公司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一个辞职理由是,她在公司工作了快十年,双方已经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没有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个理由是,公司没有和她进行协商,便强行的调动她的工作地点和岗位。
王女士认为公司这样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到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肯支付的话,那她将申请劳动仲裁委维护权益。
收到了王女士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总公司立刻回复了王女士的邮件表示,之所以双方没有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并不在于公司一方,公司早就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到了王女士的住所。
而之所以没能签订,是因为王女士一直对劳动合同本身提出了很多疑问,而公司在进行完解答后,王女士也表示自己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截止目前,公司并没有收到王女士签字寄回的书面劳动合同。
至于王女士说公司强行调岗降薪的这一情况,公司认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已经约定“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以及职工的自我表现能力,对职工进行岗位变动安排”。
况且王女士在收到公司的调岗通知后,也并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求到达指定的地点工作,实际上王女士还是每天到原工作地点上班打卡,工作地点、薪资以及岗位并没有发生变化,公司也没有强行的做出调岗处理。
王女士的案件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阶段,最终以王女士败诉告终。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深圳,而公司在深圳区域内对王女士实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属于公司经营管理自主权范畴,况且公司并没有降低王王女士的薪资待遇,所以王女士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管理者一方,有权根据公司的经验情况、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等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调岗行为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所以公司对王女士的调岗行为必须具有合理性。
而根据王女士和公司方各自的阐述,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的调岗行为并没有对王女士产生重大影响或严重侵犯王女士的权益,属于正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范畴,并没有向王女士表示的那样,所以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公司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