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章程条款: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这样的的写法根本谈不上是章程设计,就是照搬公司法的规定而已。很多人认为对于这块也不需要专门的设计,只要想开会了就开不就行了吗?如果是几个一致不错的朋友、亲戚也就无所谓了,不过生意场上哪有那么多的一致不错呢?很多时候不是因为有人认为利润分配不均而闹矛盾,就是因为亏损承受不了而分开。
如果不能保证一致关系好,就要将制度写到章程里面,明确的约定,在这块尤其是对于小股东来说更要明确约定开会的时间、次数以及场地和形式,因为召开股东会有时候是小股东主要参与公司经营的体现,因为很多小股东并不担任高管或者监事之类的职务,他们需要有个途径参与公司的事务并且需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这是股东的参与权、知情权的体现;但是,对于股东会是否召开以及召开的次数和内容一般都是控制股东以及公司的高管决定的,小股东就没有了说明话语权,所以我建议在这里可以明确出召开股东会的次数、时间、地点等内容,并且需要明确出来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比如:出现需要签署重大合同的、处置重大资产等其他需要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出现的时候就需要及时召开股东会。股东会的召开是可以保证小股东最起码的权利能够行使的主要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