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经营范围条款的设计

2019-11-14   赵英杰律师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又有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并不一定无效,但是还有很多无效的可能性的,并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可以看出公司的经营范围非常的重要,他关系到公司的业务开展是否合法,以及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其实,除了国有公司、企业以外,我们民营企业也可以在公司章程里面约定竟业禁止条款,这个竟业禁止条款主要参考的依据也就是本公司章程里面记载的经营范围啊,这样可以有效约束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同时,公司的经营范围一经确定是不允许轻易更改的,比如,最初有人倡议一起搞电动汽车项目,但是大家出完钱了你就开始放弃电动汽车搞上了说明小额贷款业务,这样可能违背了最初走到一起的几个股东的初心了,有的股东可能就不愿意一起合作了,这样就有权反对的;如果想要改变公司经营范围需要想要改变公司的经营范围去搞上面小额贷款业务的就需要通过股东会来修改公司章程,从而达到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目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仅仅是通过股东会同意还是不可以的,还需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的。并且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 【工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所以,在最初设计公司经营范围的时候一定要想要,因为关系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合法、有效,甚至有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仅仅是对公司自身,对于约束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也是非常有效的条款设计。所以说,这一条设计好了可以让公司合法经营、平稳发展,并有效预防一些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