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不还

2020-02-22   赵英杰律师


第一节 父债子不还

在我国一直有这么一句俗语,就是“负债子还”,很多人也都是这样做的,这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就有个同学,其父母是做生意的,后来由于发生意外其父亲去世了,但其父亲去世后一些曾经有过业务关系的人就找到了家里,表示其父亲在世的时候大家一起做生意欠下了一些债务,要求我那个同学归还;我那个同学也是遵守着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每个月都从自己的收入里面拿出一部分替去世的父亲偿还这欠款。

从道德上这种行为是值得倡导的,到父亲去世以后,子女会主动偿还父亲的欠款就是我们说的“父债子还”,“父债子还”于情有理,且是子女主动偿还的,对于债权人来说接受还款也没有问题;但是,债权人如果要求“父债子还”却于法无据,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上没有找到父亲欠款需要子女偿还的依据,毕竟父亲和子女都是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人,享有独立的权利,独立承担责任的。

当然也有人会问,我见有的也是法院支持了子女偿还债务的啊,有的就是判了啊。

其实,判决子女承担归还父亲债务的判决也是有的,但是跟我刚才说的并不矛盾,但是这样的判决首先要基于父亲有遗产且子女继承了;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通过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又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子女一般都是父母的合法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继承了遗产的话,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的子女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大事子女如果认为遗产的价值明显低于父母所欠的债务的,处理遗产归还债务又比较麻烦的,可以直接放弃继承的,这样也就需要要承担偿还的责任了,在法律上没有了这份义务了。

例如:

李雷欠韩美美100万元人民币,李雷有一儿子,名叫李小雷,李雷以及其妻子还有其父母因意外去世了,李小雷是李雷的唯一继承人,继承了李雷的一个价值50万元的房子,韩美美听说李雷去世后,无奈只能将李小雷起诉,要求偿还100万元,但是因为李小雷继承的仅仅有一套房产,所以李小雷仅仅在继承的这个房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房子最终拍卖了50万元,也就是说只能还给韩美美50万元即可,剩余的50万元不用偿还。但是如果李小雷认为自己父亲得到了很多韩美美的帮助,想代替付清偿还韩美美剩余的50万也是可以的法律并没有限制。这种处于道德层面的“父债子还”我认为是一种优良的传统,是应当得到倡导的。

但是如果李小雷认为自己去处理这价值50万元的房产比较麻烦,处理完了也不够给人家韩梅梅的,还不如不处理,有需要花去一些处理的中介费、律师费、公证费等,也是可以直接放弃继承的,这样自己就不用承担这份责任了。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些,不是所有以父母名义对外欠款子女都不需要归还的,这里说的只是实际上是父母的债务子女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外没有偿还的义务而已。但是,也存在名义上是父母的,但是实际上这个债务子女也是有份的,这样就有义务归还了。

如果,父母之前是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这个个体工商户又是家庭经营的,这个家庭经营成员里面又包含子女的话,子女就是需要承担责任的,现在很多个体工商户也是父母和子女共同经营的,我以前也遇见过几个类似的案子,就是父母、子女以及儿媳都在一起经营一个个体工商户的门店,钱都放在父母那,花钱了父母给,这样子女就有义务承担这份责任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