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为251事件“持续发酵,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2018年1月,在华为公司供职十余年的李洪元被劝退离职,在谈妥离职补偿后,3月8日,李洪元收到公司通过部门秘书个人银行账户转来的约30万元,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12月16日,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案由先后包括“涉嫌职务侵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和“涉嫌敲诈勒索”。在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
很多人质疑既然员工最后可以被无罪释放为什么却没有机会取保候审?著名律师陈有西在其微博发布了一幅漫画,认为可以把羁押权收归法院,引进保释。根据现有的600多个罪名,可以将一个犯罪嫌疑犯在看守所关押多久呢?157个月!折合成13年加1个月!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数字,那么究竟保释和我国的取保候审有何区别呢?我国应不应该引进保释制度?
以加拿大的保释制度为例,和我国“保释”制度最明显的区别就是“保释”的适用情形和条件。
一、适用情形
在加拿大,保释制度的核心理念是除非基于特定的正当的理由,否则被告人就应该无条件地获得保释。1997年最高法在Morales中对“公众利益或公共安全”重新作出界定后,新修订的《刑事法典》对保释制度重新作出了规定,《刑事法典》规定审前羁押的理由包括:
(1)为了保护公众、公共安全,包括案件被害人、证人的安全。经全面考虑,包括已将被告人实际上是否有可能在被释放后犯刑事罪或者妨碍审判的因素考虑进去;
(2)为了确保被告人出庭依法接受处理;
(3)为了维护司法审判的信心,经全面考虑,包括起诉案件的明显力度,犯罪性质的严重性,犯罪的情节,以及被告人被判处长期监禁的潜在可能。以上三方面的理由应结合起来考虑,且没有特定的先后顺序。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条件
加拿大的保释分为无条件承诺的保释方式和附条件的承诺保释方式
1、无条件的承诺保释方式
无条件的承诺保释方式是最轻的一种保释方式,指的是被告人仅出具一个书面的保证,写明其保证按时出席法庭调查即可获得保释的方式;若最终被告人未按时出庭,将会被依照加拿大《刑事法典》第145条的规定被提起没有按时出庭的刑事指控。
2、附条件的承诺保释方式
附条件的承诺保释方式是指在出具“保证按时出席法庭调查”的保证书外,还需要附加一些条件的保释方式。具体条件规定在加拿大《刑事法典》第515条(4)和(4.1)中,具体包括:按裁定指定的时间向裁定指定的人报告;不得离开裁定指定的区域;如果住址、工作有变化,应当通知裁定中指定的人;不得与裁定中注明的任何被害人、证人或其它人联系,或到裁定中注明的处所去,除非符合裁定中指定的、法官认为有必要的条件;按裁定规定交出护照;禁止被告人持有武器、弹药或爆炸性物质。此外,法官还有权要求被告人遵守法官认为适当的其它合理条件。同样地,在附条件的承诺保释方式中,若被告人没有按时出庭,或者违反其应当遵守的条件,也将按照加拿大刑事法典第145条的规定被提起没有按时出庭或违反义务的刑事指控。
3、实际交付保证金的保释方式
实际交付保证金的保释方式作为兜底条款,在这一方式中所指的保证金既包括现金,也包括有价实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因此,我国我国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只有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相对比较简单。
取保候审制度和保释制度存在很大的区别,我们不应该只因个案就盲目的否认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究竟应不应该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需要综合考量立法目的、立法背景、法治现状以及具体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