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主动辞职后发现怀孕,可以“反悔”吗?律师告诉您

2020-08-12     TV法律微服务

原标题:女员工主动辞职后发现怀孕,可以“反悔”吗?律师告诉您

有人说,现在的职场如同过去的战场,曾经的江湖,你有权利选择是参战还是不战,你也有权利选择在不在这个江湖中浪迹,但是,既然是战场是江湖,那自然对于管理就会出台严格的规矩,而这个规矩则如同过去的军法,任何人都无法与之对抗,雇主也好,被雇佣的员工也罢,都需要依据法律来办事。

女职工,在这个江湖中基于其特殊的生理特点,承担着生育,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我国法律对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亦存有诸多特殊规定。如果出现女职工自己提出辞职,公司已批准,后续又发现自己怀孕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回顾

桃花岛公司的公关部员工梅超风,于2019年11月11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写明自己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12月10日(满足提前30日告知义务)。

公司在审批梅超风辞职的申请时获知,原来梅超风已经拿到另一家公司的offer,才决定辞职。2019年11月20日,公司为了梅超风所从事的岗位不出现空缺,决定招聘新员工入职,与梅超风办理工作交接。

2019年12月1日,一直以为是自己最近办理离职手续,过度疲劳导致身体不适的梅超风,前往医院就诊。通过检查获知,自己已怀有身孕一个半月。

2019年12月5日,梅超风向人事部经理黄蓉发微信表示:近日前往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因此希望公司同意撤销辞职申请书。而公司方面则表示,已经为该岗位招录了新员工,不同意梅超风撤销辞职申请,双方几经协商,均未达成一致结果,梅超风向桃花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辞职申请、恢复劳动关系。

网友热议

律师分析

张路羽律师表示,如果女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后,对方依旧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处于于法无据,所主张的权益不会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属用人单位单方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包括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情形。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即便是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三期”结束时终止。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进行了限制,但却并未过度干涉。

作为职工,都拥有辞职的权利。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自己行使解除权利的一种表现,与劳动者是否是女性,当时是否怀孕无关,更不属于重大误解。用人单位即使还没有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也不属于四十二条法律规定的,限制解除权的情形。因此提醒广大朋友,在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时,一定要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了解清楚并充分考虑后,再向用人单位申请辞职。

张路羽律师表示,本案中,劳动者在辞职前未尽谨慎注意,在辞职后才发现已怀孕,其后果应自行承担,而不能由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承担。如今,用人单位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已经提起仲裁,也属于于法无据的情况,不会得到支持。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s-y14nMBeElxlkkass3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