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已出嫁的女儿作为被征收户中的一员,权利经常难以得到保障。“外嫁女”的问题,一直是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发放中的一大难题。目前,我国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特别是对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身份认定争议较大、较为复杂。那么外嫁女到底能否享受土地征收所带来的权益呢?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律师帮帮忙》。
许女士出生在农村,婚后的生活并不如意,于是,在结束这段失败的婚姻后,许女士又回到娘家生活。恰好赶上娘家宅基地拆迁,作为外嫁女的许女士,却没有享受到任何权益。无奈之下,她与儿子离家北上,只为寻求法律的帮助。外嫁不等于离家,许女士该如何才能要回属于自己的权益,何时才能归乡?王兴华律师将为许女士指定迷津,帮她解除困扰为她争取权益。
案例回顾
许女士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的一个小镇上,家有爷爷、奶奶、父亲、母亲和弟弟妹妹。离婚后,许女士回到娘家生活。正巧遇上家中宅基地拆迁,也正是因为这次拆迁,让许女士的生活陷入困境。
原来,家中宅基地拆迁所获得的权益,许女士一点也没拿到。难道外嫁的女儿,真如泼出去的水吗?
许女士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地上物分割,但由于地上物已经被拆除,许女士的诉求无法得到实现。为此,许女士十分迷茫,不知自己该从什么角度切入,解决自己的问题。同时,困扰许女士的还有自己和儿子的户口问题,由于租房仍然是许女士生活的常态,母子二人的户口依旧没有新房可以落户。
如今,租住在北京和河北的交界处的许女士,靠摆摊卖菜为生。在许女士的心中,寻求法律的帮助,拿回属于自己的权益是目前最重要的事情。 面对困扰许女士的一系列问题,让我们看看王兴华律师如何解答。
律师支招
王兴华律师表示,许女士遇到的问题,是比较常见的外嫁女的权益无法得到合法保障的问题。目前我们国家农村承包土地政策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因而,农村女人成年结婚外嫁之后,一般不太容易在婆家分到承包土地,而在一般老百姓的心目中,既然女儿已经外嫁了,娘家的承包土地也就不再属于你自己了。这样一来,就很容易导致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的新的法律规定。其中就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任何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外嫁为理由,侵害女性合法土地权益。女性外嫁无论迁户与否,只要在婆家没有获得承包土地,娘家村集体都无权收回该妇女原有承包土地;如若娘家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了,该外嫁女也一样有权利参与有关土地补偿分配。
王兴华律师表示,在许女士出嫁前,家中便已经获得了宅基地,因此这块宅基地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并且在出资建设的时候,许女士也出资、出力建设地上物,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该也包括许女士。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房屋拆迁之后所获得的补偿利益理应有许女士的份额。
根据目前许女士的情况,王兴华律师认为,许女士不应对已经拆掉的房子进行主张,而是应该对拆迁后的财产提出分家析产,其中还应包括拆迁所获得的赔偿款。 许女士想要弄清楚自己拥有 哪些份额,可以在 起诉到法院的时候, 申请调取父亲与弟弟 当时签订的安置 或者拆迁补偿协议,再 根据拆迁或安置补偿协议里边的权益提出 适当的分割。由于许女士家乡对于宅基地拆迁的补偿方式不同,对于房屋份额分配稍有困难,但可以追偿一部分现金补偿。
王兴华律师表示,既然在拆迁的时候,是父亲和弟弟代表全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对于补偿款,许女士可以通过分家析产的诉讼予以解决。 对于宅基地的权利,许女士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 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 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