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父亲将房产赠与保姆,儿子起诉赠与无效却难以将房产追回

2020-07-22     TV法律微服务

原标题:母亲去世父亲将房产赠与保姆,儿子起诉赠与无效却难以将房产追回

前段时间电视剧《都挺好》热播,剧中苏大强与保姆蔡根花的桥段,让很多朋友印象深刻。不仅仅因为演员演得好,主要是剧中的情节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屡见不鲜。老人的内心深处,渴望被子女们关注,然而往往事与愿违,而这时,长期陪伴在老人身边的保姆,便成为老人心里那个真心对自己好的人。于是,在处理自己财产的时候,老人往往出于对子女的不满或是被保姆的悉心照顾所感动,从而萌生了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保姆的想法。

案例回顾

孙先生与张女士原本是一对相敬如宾,恩恩爱爱的夫妻,小孙则是夫妻二人的独子。

2014年,张女士因病突然去世,孙先生陷入悲痛之中难以自拔。小孙考虑到,父亲年事已高,生活起居需要人照顾,于是便找到了保姆江女士。

近日,小孙对登记在父亲名下,位于西城区展览路的一处父母共有的房屋,要求进行析产继承。此时小孙才获知,早在2016年,父亲便将该套房屋赠与给照顾其生活的保姆江女士,并已经将房屋过户到江女士名下。

在得到房产之后,江女士将该房屋抵押给某小额贷款公司,获得了300万元的贷款,同时还与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书。

由于江女士未能在期限内还清贷款,某小额贷款公司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准备进入拍卖程序。

直到此时,小孙才得知事情的真相,随即将父亲孙先生和保姆江女士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同时针对法院对该房屋的执行措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小孙能通过诉讼的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吗?房子还能追回吗?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张女士去世后,孙先生私自将房屋赠与保姆江女士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因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爱人去世并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房产归孙先生和小孙共同拥有,孙先生该处分行为未得到小孙的追认,因此孙先生与江女士之间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小孙的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然而,赠与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小孙就可以顺利追回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江女士在将房屋抵押给某小额贷款公司时,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某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虽然法院确认了孙先生和江女士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但在该判决书出具之前,法院已对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因此,法院对小孙提出的停止对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小孙已无法追回房屋,至于自己的损失,只能向父亲孙先生主张赔偿。

网友热议

“老人是否该将房产送给保姆”的问题,一直都是网友热议的话题。

尽管从法律层面来说,老人可自由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但从情理而言,保姆悉心照顾老人,本就是职责所在,可以适当多加点工资,没必要将毕生积蓄买来的房产直接赠与对方,况且还是在儿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希望老人给予孩子适当的理解,同时,也请子女们顾念老人的心情,常回家看看。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Mnj-dHMBiuFnsJQVhE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