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产”的购房发票

2020-09-09     TV法律微服务

原标题:“难产”的购房发票

房产证是我们在买房过程最为重要的证件,毕竟只有拿下房产证才能证明房子的归属。在办理买房手续的过程中,开发商理应为业主开具发票,这张小小的发票对于购房者来说非常重要。如果开发商迟迟不给业主开具发票是不能办理房产证、公积金提取等多种业务。所以说这张小小的购房发票,决定着业主购房后能否正常的履行各项手续,非常关键。

今天走进演播室寻求帮助的石先生,在河北省张北县足额缴纳购房款购置了一套房产,开发商在当地还算小有名气,口碑也不错。可发票却一再“难产”,面对开发商一拖再拖的态度,以及合同中的“文字游戏”,石先生困惑不已。这张重要的发票,到底要拖到何时才能拿到?郭红杏律师将为石先生剥丝抽茧,逐步分析房产交易中的那些事,帮他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

案件回顾

2017年4月,石先生花费五十五万余元在河北省张北县选购了一套房子。开发商在当地小有名气,口碑也还不错,销售给石先生的房产,已经是该楼盘的第三期项目。

对未来生活充满期待的石先生,在并未查验开发商资质的情况下,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之后的喜悦并没有持续太久,这套房子引发的麻烦很快便接踵而至。

开发商与石先生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交房时间是2018年6月30日,而最后实际交房的时间是2019年4月,交房的日期一下晚了200多天。

历经大半年的等待,打乱了石先生一家人的计划,面对延期交房的开发商,诸位业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赔偿金。如今,开发商对于违约金已经执行完毕,但是开发商却迟迟未给业主开具不动产发票。

先是延期交房,随后又开不出不动产发票,原本对开发商十分信任的石先生,越来越心慌。这三年多的时间,开发商到底出了什么问题?自己买的房子,后续还能不能顺利办下房本?一连串的疑问,让石先生寝食难安。

律师支招

郭红杏律师表示,石先生所说的不动产发票,是地税部门的发票,专门用于销售房屋、建筑物这些业务使用的。房产交易,是商品买卖的一种,和其他商品买卖一样,需要开具发票。不动产发票也是后续办理房产证时必要的材料之一。要想办理房本,就必须要拿到不动产发票,而如果办理房本的时间延期,可能会给石先生造成一定的损失,而石先生如果就违约问题要向开发商主张赔偿,前提也是要拿到不动产发票。可见,这张不动产发票是对于石先生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收款的金额为业主开具不动产发票,是开发商应该履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而对于开发商来说,开具购房发票需要缴纳很大一笔税费,有的开发商为了争取更多的现金流挪用了开票的资金,导致无法及时的缴纳税费造成无法开具不动产发票。

如果开发商迟迟不给业主开具发票,首先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其次便是向房管局举报投诉这类情况。毕竟开发商每年都需要进行资质的审核,而审核的管理机关便是房管局。如果投诉、举报都没有效果,业主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在限定时间之内给予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向缴纳房款的购房人出具发票,直接关系着后续房本的办理。郭红杏律师表示,关于办理房本的时间,在石先生签订的这份购房合同中,实际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具体的细节约定却像是在玩文字游戏。合同中约定,交房之后365天之内开发商如果没有办理下来房产证,可以延续365天,如果依旧没有办理下来房产证,双方通过协商解决。这点对于石先生等业主非常不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也就是说,如果是期房,已经交房有90天了,还没有拿到房产证,或者说现房签完合同90天了,还没有拿到房产证,就应该向开发商讨要说法。

郭红杏律师对于石先生的案件提出两种解决思路。一是起诉开发商,要求其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证,并追究他的违约责任。二是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主张不超过一倍购房款的赔偿。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iQezfHQBeElxlkka-DG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