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过日子,本就图个清静。相信谁也不愿意把自己扯到官司中去,即便因为一些事情,万般无奈走上法庭,也希望尽快有个结果。最让人头疼的是,拿到判决书,官司赢了,却遭遇不能执行。这样一来,原本经过法官的判决总算能拨云见日的糟心事,立刻变成压在胸口的愁心事。
今天,走进《律师帮帮忙》演播室寻求帮助的是金先生。多年前,他购买别墅,不仅帮业主垫付了七十万元的贷款,还将自己牵扯进一场场的诉讼之中。如今,虽然手握胜诉判决,却历经十三年,未能入住别墅,这中间到底有何问题?王兴华律师将为金先生拨开云雾,帮他指明诉讼方向,破解执行难。
案例回顾
2007年,金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别墅。当时,这套别墅的售价为140万元,在买卖双方进一步沟通的时候,卖方提出,需要金先生先行拿出70万元,帮其将银行的贷款还清,这样才能拿回房产证与金先生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金先生在与对方签订意向合同后,决定帮卖方先行偿还银行贷款。
原以为在帮对方偿还了贷款之后,这套心仪的别墅就可以顺利进行买卖、过户。可随后的发展,却远远超出了金先生的预料。不仅长达十三年未能入住别墅,还将自己牵扯进了一场场诉讼之中。
原来,在金先生帮卖方偿还了70万元的贷款后发现,购房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只因对方根本没有房产证。无奈之下,金先生一纸诉状,将中介公司以及别墅的出卖人一起,告上法庭。
在这次诉讼中,金先生的主要诉求是希望卖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实在不能履行,就解除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本案在通过一审、二审后,法院裁决让出卖方将钱款及相应的利息,还有根据合同约定,双倍返还的定金给付给金先生。然而金先生虽然赢了官司,却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阻碍。
在执行过程中,金先生获知,因为原房主欠了开发商的钱款,开发商压根就没有给房子办理房产证,所以无法进行强制执行。金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卖家与开发商之间竟然会有如此复杂的纠葛。权衡过后,为了让房产尽快取得房产证,得以顺利执行,金先生选择退让,主动向开发商提出自己可以先行垫付卖家的欠款。可开发商却不愿配合,于是这个问题再一次陷入僵持状态。
正可谓一步错,步步错,金先生的遭遇让人揪心。十三年来,他被这起案子牵扯了太多的精力。当年为了购买别墅支付的70万元不仅一直没有要回来,如今不具备业主身份的他,就连小区的大门都进不去。面对金先生的种种困惑,让我们看看王兴华律师如何支招。
律师支招
王兴华律师表示,虽然金先生在一审二审中,都赢了官司,看似掌握了主动权。但实际上,在诉讼之初,错误的方向,让金先生错失了机会,与当初心仪的别墅失之交臂。
金先生在整个过程中,一直认为自己与卖方签订的是意向合同而非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坚持主张自己对于这套别墅的产权。对此,王兴华律师表示,金先生的理解存在一定的错误,意向合同只要基本条款完善,仍然可以继续履行。意向合同中如果意向明确,标的明确,是可以认定买卖关系,如果金先生当时选择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王兴华律师认为反而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
金先生在陈述中表示,自己当初放弃这套别墅的物权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当时已经再次购房的金先生,考虑到北京的限购政策,因此主张退款以及赔偿。对此王兴华律师表示,这是金先生在法律上的理解错误。虽然在诉讼时金先生已经没有购房指标,但是只要法院认定这份当年签订的意向合同有效,完全可以不受购房指标的影响,继续主张拥有这套别墅。
在司法实践中,物权相对债权更有保障。一般情况下,如果能取得物权,它的执行效果都是大于债权的,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因为物权是不可转移的,而债权具有不确定性。
王兴华律师认为,在金先生最初的购房行为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和错误。在整个过程中,很多重要 的细节,仅仅只是听说,而非亲眼所见,这也是最终导致金先生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因素。 王兴华律师提示,购房是一个重大的行为,在听卖方描述的时候,一定要看到真实的资料,在没有看到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千万不要想当然的认为,事情本该如此。 回到金先生的问题上,如果卖方在销售的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那么已经构成合同诈骗,金先生的困扰也可以通过刑事手段得以解决。
对于已经错失多次机会的金先生,王兴华律师建议,尽快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双方依然存在争议,没有解决的问题,需要金先生出面,与法院进行沟通。首先要确认,卖房人是否愿意配合办理过户,如果他不愿配合,可以拒不履行判决为由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其次,在法院拍卖房产的过程中,开发商有义务协助执行,只要开发商将自己需要对方偿还的金额报出来,并予以认可,那么下一步就可以责令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证的相关事宜。如果在一定时限内,产开发商不作出表态,法院可依职权认定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金先生可以先行支付这些款项,待办理完房产证之后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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