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可以直接传唤吗?

2019-08-28     有事找律师法律咨询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陈述。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也是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的证据之一。

实践中,很可能会出现侦查机关传唤证人到办案机关接受询问的情形,那么此行为合法吗?证人可以被传唤吗?

《刑事诉讼法》第 124 条规定,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 52 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诉规则》第 206 条规定,不得采取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询问证人程序的要点主要包括:

一是询问人员;

二是询问地点;

三是告知权利和义务;

四是询问方式;

五是核对笔录和签字。

关于询问地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首先应当进行的是现场询问,其次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那么“在必要的时候”究竟应满足什么条件呢?

通常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或者证人提出或同意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当证人或者辩护

方对询问证人的地点提出异议时,侦查机关必须给出“必要性”的充分理由,并非侦查人员

想当然认为有必要就可以通知证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

如果侦查机关直接传唤证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那么显然涉嫌程序违法,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应当通知而非传唤,在没有充分的“必要性”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不得直接传唤证人到侦查机关提供证言,属于询问地点不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 77 条的规定,经补正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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