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多数朋友都知道,公司不能随意将处于“三期”的女员工辞退,首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或辞退“三期”女职工。
然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1、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种情形就是女职工处于怀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
可以说这两条法律规定被认为是公司方不能单方面辞退“三期”女职工的重要法律依据。那么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女职工与公司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了,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这种情况下能够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吗?
2016年3月,朱女士入职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前台一职,入职时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朱女士每个月的工资为5000元,公司会依法替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2018年1月,朱女士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随后人事部门做出了回应,批准朱女士的申请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将工作交接完毕,届时公司将替她办理离职手续和出具离职证明。
2018年2月,朱女士办理完工作交接后,与公司签订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完过后,公司替朱女士办理了离职手续以及出具离职证明文件。
从公司离开后,朱女士在坐公车回家的路上感到身体不适,随后在男友的陪同下去医院检查身体,意外发现自己已经怀孕2个多月,随后朱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驳回朱女士的诉求。
虽然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十分保护,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从这条法律中可以看出,除了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外,法律并没有禁止“三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朱女士履行了自己的权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而公司随后也同意了朱女士,这种行为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所以仲裁委最终才会驳回朱女士的诉求。
除非朱女士能够证明自己是因为收到了公司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被迫无奈下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便后来朱女士发现自己早已怀孕,也无法改变已经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虽然公司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却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其解除。
也就是说,如果当“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不胜任工作并不属于员工犯错,所以要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三期”女员工,那就是违法辞退。
最后来延伸一个话题,如果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答案是不行,再女职工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时候,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女职工三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