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与朋友在餐桌上讨论关于“辞职”的问题,一位从事法律行业的朋友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想要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十天先公司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就可以走人,然而另一名从事人力资源的朋友显然并不认可。
这名从事人力资源的朋友表示,《劳动合同法》确实有这么一条规定,但很多时候想跳槽的员工并不会理你这么多,大多数人都是当天提出辞职,然后一个礼拜就想走人,而对于这样的员工,公司是一点办法都没有。
对于这种想要急辞的员工,公司既不能以“扣当月工资”作为惩罚,又不能以“拒开离职证明”作为要挟,闹到最后除了乖乖放人之外,似乎没有更好的选择。
员工工如果想要马上辞职,如果公司同意的话,的确可以马上放人,然而大多数公司都会希望想要辞职的员工能够提前三十天通知,这样公司也可以有时间招聘新员工来顶岗,毕竟不是每个公司都有储备员工能够及时补上空缺的职位。
关于员工辞职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处于试用期的,只需提前三天告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来,如果想要辞职的员工既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又没有履行提前三十天告知的义务就直接走人,那这样的行为肯定是违法了我国的法律规定,那么面对擅自离职的员工,公司难道真的束手无策吗?
很显然不是,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擅自离职的行为,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话,那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赵峰于2017年11月15日入职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入职时和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内除了约定赵峰每个月的薪资待遇以及岗位职责外,还注明了一条:正式员工想辞职的,必须提前三十天告知公司。
2019年10月8日,赵峰再没有告知公司的前提下,于国庆放假完后突然离职,离职前赵峰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而后公司给赵峰发送《自动离职通知书》,表示对于赵峰擅自理智的行为,公司按照员工自动离职处理。
随后公司人事与赵峰联系,表示因为赵峰的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因未能完成客户交代的事情损失了12000元,要求赵峰承担这笔赔偿,赵峰收到后拒绝陪产。
随后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委裁决赵峰赔偿公司损失,然而仲裁委在审理后拒绝了公司的诉求,公司选择起诉至申请深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员工应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然而赵峰于国庆后便离职的行为,很显然违反了这条规定,而从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因为赵峰的擅自离职,导致公司损失了12000元。
赵峰当即表示,自己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况且他在国庆之后已经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已经不属于公司的员工,自然没有义务需要赔偿公司的损失。
最后法院做出判决,赵峰擅自离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了员工若是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最终法院判决赵峰赔偿公司12000元。
看完上诉案例后,相信大家都已经明白,对于那些擅自离职的员工,公司只要能够出示相应的证据证明,因为该员工的擅自离职导致公司损失了多少钱,那么离职员工就需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对于擅自离职的员工而言,公司并非完全束手无策。
但是,如果员工已经履行了提前三十天告知的义务,那么公司就必须放人,我国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在保障用人单位自身的权益,只要其中一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就得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