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单位辞退试用期的员工,必须符合这3个标准!

2019-05-24   法猫猫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单位也不能拿他们怎么样。

而她们之所以会这么想的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的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条刚好就是:女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确实,我国法律为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提供了强大的保护,然而法律是公平的。《劳动合同法》关于开除劳动者的约定也不仅仅只有第41条和第40条,其中第39条也有明确表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事情经过:

2018年2月21日,林某入职深圳某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说明书中明确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累计请事假超过2天或迟到3次,又或者旷工累计3天以上,则视为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4月10日,单位向林某发出了《终止试用期通知》,告知其在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超过7次,经单位领导协商一致,决定与其终止试用,这时候林某前不久正好有了身孕。

2018年5月6日,林某向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神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与她履行劳动合同,然而林某的诉求并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林某不服继续上诉。

我已经怀孕,单位不能将我辞退

林某认为,自己前不久得知已经有了身孕,她也将怀孕这件事告知了单位领导,而单位如今将她辞退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虽然她上迟到,但每迟到的时间都没有超过5分钟,单位也做出了相应的惩罚,而且其他迟到次数多的同事也没有被辞退,单位这样做明显欺负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单位提供的《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可以看到,如果员工迟到超过3次以上,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单位并非以林某怀孕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所以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林某的诉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单位提交的考勤记录,林女士在2018年4月10日前有将近8次的迟到记录,已经不符合单位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所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二审驳回了林女士的诉求,保持原判。

如何证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里需要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需要注意这3个问题。

1、首先就是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2、然后就是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员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例如提供了假的学历证书、身份信息等等,还有就是在试用期出现工作失误的,具体的失误认定标准则以看法律或单位以及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3、最后就是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用人单位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那么单位必须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也就是看双方是否有对录用条件做出明确约定,又或者是单位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无做出客观的记录或评价。

像是林女士这种案件,就是在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情况下,林女士的迟到次数过多才会被辞退,所以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并不违法。这里也希望各位职场人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