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对于“房子”的讨论热度居高不下,关于居住权的话题更是引发广大朋友们的高度关注。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使用的权利,具有时间性、无偿性、不可转让性等特点。2019年12月,民法典草案在征集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后,审议提出了“居住权”的概念,若“居住权”得以通过,则父母对其子女的房屋,以及子女对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离婚无房配偶在一定时间内,对配偶的住房享有一定居住权,将有望得到法律的保障。
今天,走进《律师帮帮忙》演播室寻求帮助的李女士,多年前家中拆迁,自己与父母被安置在一套房产内,随后母亲去世,父亲有了后老伴。谁知,父亲与继母协商卖房,李女士竟被赶出家门。如今,曾经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已经被卖,李女士还能拿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居住权吗?王小艳律师将对李女士的困扰逐一分析,帮她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回顾
2000年,北京市危旧平房拆迁,李女士和父母被安置在一套房产内。同年5月,李女士与父母共同出资,将这套房产买下。2005年,李女士的母亲去世,考虑到父亲的晚年生活,李女士决定为父亲找一位后老伴安度晚年。
父亲与后老伴结合后不久,便开始商量着卖房的事情。对于卖房的问题,父亲与李女士几次协商都没能达成一致,李女士一直坚决反对,毕竟这套房产是李女士唯一的住所。父亲一看与女儿无法协商,便直接委托中介将房屋出售。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女士将父亲卖房的事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居住使用权,对于李女士的诉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这原本应该是一件高兴事,但后续依然是一系列的麻烦事。毕竟房本是父亲的名字,父亲依旧将房产出售,使得李女士被赶出家门,无地居住。
第二年,父亲以遗产继承分割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在这次诉讼中,法院将房子判归父亲所有,给予李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此时的房产已经由第三人买下。那么之前对于李女士居住使用权的判决应该如何履行呢?李女士当年购房时的出资又该如何认定呢?让我们看看律师的观点。
律师支招
王小艳律师表示,李女士若想解决自己的问题,可以从两个途径入手。首先可以考虑房子的使用权如何实现,其次则是确认自己是否对该房产拥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在第一份判决书中,对于李女士的居住使用权已经进行了确认,而且这份判决已经生效,所以确认李女士对房子有使用权,是可以认定的事实。
在第二次诉讼中,是针对李女士母亲的遗产份额来进行分割。法院最终判决,房子归李女士父亲所有,折价给李女士一部分补偿款,这个案子已经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都是维持了这样的判决,所以李女士只能拿到一部分钱,但是无法实现自己对房子的使用权。
这次诉讼中的三份判决,主要针对遗产纠纷进行处理,所以在判决的主文部分并没有提到李女士的使用权问题,但是在法院前面的说理部分涉及到了一些关于使用权的问题,所以,对于第一次法院判决的使用权,是没有办法推翻的,王小艳律师认为,李女士的使用权还是应该得到保障的。
在第一次判决中,虽然确认了李女士有房屋的使用权,但是只是一个笼统的表述,对于使用权的延续时间或者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权会丧失,然后以什么方式或者什么标准来补偿使用权,都没有做任何的说明,所以王小艳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次提起相关诉讼,因为父亲出售房屋损害到了李女士的使用权,所以应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提起诉讼,并不是以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作为起诉的依据。
另外,王小艳律师认为,李女士还可以对所有权另行起诉。因为基于李女士的描述,房子拆迁的时候,在签订拆迁协议的时候,协议中是有她的名字的。再有就是李女士有证据可以证明在当时购买房产的时候,自己是出资的并且能提供相应的出资证据,基于这两点原因,王小艳律师认为,李女士对于房产本身的所有权上也应该有一定份额。可以基于所有权份额,提起确权之诉,确认李女士是否享有房子所有权的一定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