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实践中,共同犯罪并不少见,但是刑事责任该的承担有所不同。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存在死刑犯,那么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犯究竟应该如何执行呢?
《刑诉解释》第 430 条作出了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可见,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罚的执行应该注意区分两种情形:
1、该被告人未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可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交付执行;
2、该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才能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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