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不还钱,房子就归我

2019-07-17   赵英杰律师

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会要求对方提供房子作抵押,然后也会约定还不了钱,房子就归出借人,或者直接在借钱的时候就签署一个以房抵债协议,这个以房抵债协议与借款合同以及借款支付的时间基本上是同一个时间的。这样的约定到是对出借人有利的,那么这样的约定等到借款人真的不还钱了,是否能够实现吗?

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呢?我看杨白劳那些人欠黄世仁他们那些地主钱的时候不都可以收房子吗?我怎么就不行。黄世仁也是两个眼睛,我也是,他不比我多,我也不比他少啊。

到期不还款,将抵押物直接归出借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所有,这样的约定叫做流押条款,我国是禁止流押条款的。因为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条规定就是物权法禁止抵押双方当事人设立流抵押条款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得违反的,即便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前你情我愿地自行约定都不行。

物权法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抵押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往往出于急需,不惜以价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担保数额较小的债权。如果允许出借人与抵押人设立流押条款,首先,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将直接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债务人的利益将可能受到极大的损失,也违反了民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其次,在抵押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抵押人可能会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流押条款这种方式,来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从而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再次,在抵押人不是债务人的情形下,债务人有可能与债权人串通,债务人到期故意不履行债务从而让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抵押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如果抵押物是国有资产,那么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那么如何处理呢?等到借款人不能偿还欠款的时候,出借人(债权人)可以依法将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出借人的债权,也可以与债权人之间约定,以房屋进行抵债,但这时候的抵债是在逾期还款之后发生的,这个时候出借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之间的地位发生了变化,这时候欠款人成了“大爷”了,主动权也在了债务人或者抵押人手里面了,这时候的抵债行为对于债务人或者抵押人更为有利,所以这样更为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