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都是我国法治追求的目标之一, 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首部省级制定颁布的全面系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分为九章六十五条,包括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等。值得关注的是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部长周文盈介绍,此规定旨在倡导夫妻共同育儿的社会理念,培育良好的家庭风尚,促进妇女权益保护和3岁以下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按照宁夏之前的规定,女职工的配偶在女性产假期间依法享有25天护理假,此次新条例又为夫妻双方增加了10天共同育儿假,这在国内尚属首创。”周文盈说。
此外,为进一步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条例还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0至3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规定女职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为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便利。
这是立法的进步,别的省市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此夫妻共同育儿假的规定加以借鉴和吸收,为孩子营造一个父母共同支撑的蓝天,让祖国的花朵在父母的温暖中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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