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不赡养老人上法庭,法院判决弘扬正能量

2019-10-11     TV法律微服务

【案例分析】

2017年5月,原告沙秀娥(化名)将养子王天顺、女儿王晓霞告上法庭,诉称女儿王晓霞对其尽了赡养义务,但儿子王天顺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而且还将其拆迁补偿款和2.9亩承包地据为已有,更经常无故殴打原告。

养子王天顺辩称,原告为其继母,在其年幼之时对其经常打骂,严重伤害了其幼小的心灵,并在上中学时不供养其继续读书,致使其无法完成学业,并偏袒其同父异母的妹妹王晓霞,供妹妹读了中专并做了人民教师。以至于自己在经济上无法与其妹妹平等,因此对原告怀恨在心。

原告认为,王天顺小时候生性顽劣,不服管教,对其偶有打骂也属于正常范围,并无虐待之嫌,且当时的社会环境及教育理念都是棍棒之下出孝子,父母并非出于恶意,王天顺并不应当记恨在心。当时家里经济状况不好,只能供养一个孩子上学,无力承担两个孩子的学习费用。当时王天顺与其妹王晓霞在学业上有天壤之别,王晓霞在学校学习很好,能够成才,因此和其父商量之后选择供养女儿继续上学,并非歧视王天顺。

现在,原告丈夫已经去世,原告也已经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全靠其女儿王晓霞赡养,王天顺并未尽到赡养义务。为此,原告沙秀娥将儿子王天顺、女儿王晓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天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归还原告的2.9亩承包地和1.8万元现金。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王天顺支付原告沙秀娥自2017年5月份(含5月份)开始以后的每月的赡养费360元,该款于每月的第1日支付;被告王天顺返还原告沙秀娥的房屋拆迁款补偿款18000元。

律师分析

《TV法律微服务》特约律师高庆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继子,虽非亲生,但在其年幼之时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对原告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对该纠纷的产生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8000元和对被告王天顺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部分支持;综合考虑被告陈某真家庭生活状况和201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被告王天顺给付原告赡养费每月360元为宜因。

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名下的2.9亩承包地,被告王天顺有义务耕种,但收益应有原告的份额。因原告现在女儿王晓霞处居住,被告王晓霞已尽赡养义务,且原告已明确表示对女儿王晓霞撤回起诉。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做出该项判决合理合法。

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便成了无本之木。本案被告王天顺不但不赡养年迈的母亲,而且还抢钱霸地,施以暴力,其不孝行为与中华民族良好的道德传统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这是一件“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的典型案例,遂在原被告所在村提前张贴开庭公告,以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官的教育、旁听群众的议论、母亲的控诉指责,形成了一股不可辩驳的正能量,迫使被告王天顺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做法,跪求母亲原谅,并保证认真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的方式,公开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审理,结合社会舆论打造“孝道红黑榜”,不失为审判机关在培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道路上的一种探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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