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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9岁男童被精神病人打死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除了对围观者冷漠的谴责,更多的是对这样一个鲜活小生命凋零的惋惜。当然大家最想知道的莫过于致害者需不需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的付出代价,谁来为无辜生命的逝去负责?
1、精神病人可以豁免刑法的制裁吗?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并非绝对的犯罪的保护伞,而且无论什么性质的精神病人犯罪,都必须经法定的鉴定程序确认,判断时要兼职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即先有精神病专家鉴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再有司法工作人员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如果经法定的鉴定程序被认定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处罚将会大大减轻;如果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则不需受到处罚;而如果行为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是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并没有任何影响,行为人就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精神疾病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
2、精神病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并不会免除民事责任。
3、小区物业需要承担责任吗?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区物业理应为业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保障小区安全,然而物业并非万能,不可能杜绝或者随时制止小区内一切损害的发生,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统统附加在物业身上,只要物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尽到了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就可以免责,而本案的物业是否担责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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