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单位担心员工流动性太大,或者是怕被限制、不想给员工上保险等原因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先干一段时间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这样的行为其实是对老板不利的,老板不签劳动合同,视同给员工存钱呢,因为很多员工在职的时候为了保住这份工作也不会提这些事情,但是如果发生纠纷了,员工可能就会以此为理由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的,离职的时候拿走一大笔钱。我们可以看一个案例:
2017年3月14日,余生入职某某工厂,任销售经理,但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余生与老板之间发生了一些不愉快,找到了新的工作,在工厂最后一天上班至2018年3月14日。
但是,余生离开工厂后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060/月,某某工厂支付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660元(4060*11=44660)。最终,仲裁委也支持了余生的请求了。
由于没给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最终导致,老板给余生存了11个月的工资。
我们会这样呢?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然,最多是能要11个月的工资补偿。
那么我要求他签署,但是他不签咋办?
如果单位要求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即便是员工拒绝签署的,单位也要必须与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除非不聘任这个员工。
那么员工都已经干了好几年了,还能要这个双倍工资吗?
不能了,因为员工正常上班的工资一般单位都会正常支付,只是说额外对单位进行惩罚的那一倍未能支付而已。然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诉讼时效自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逐月计算一年。如果员工已经干了好几年了,也就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了,也就不能主张了;虽然对于劳动报酬的主张是需要离职的时候计算那1年的仲裁时效,但是对于惩罚单位没签署劳动合同而支付的额外一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仅仅是惩罚性质的款项,这样就需要从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候开始计算,没签署合同的时间知道的时间就是他入职的时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