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朋友问我,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上来看,公司没有在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从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那如果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还应不应该支付二倍工资呢?
2015年7月,王某入职深圳某餐饮公司担任服务员一职,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每个月的工资为4000元,采取现金发放的形式,工作期间公司不替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2015年8月,王某在餐饮公司的要求下签订了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声明书,声明书中写明“员工已经知晓劳动合同内容,并自愿承担后续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签完这份声明书之王某在餐饮公司呆了大半年后,向餐饮公司提出辞职并索赔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王某表示,自己这份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是在餐饮公司威胁下签订的,并非其个人意愿。而餐饮公司则认为,他们并没有强迫王某签订不公平协议的行为。
关于上面这个案子,其实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是公司不应该支付王某二倍工资差额,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王某已经签订了放弃劳动合同的协议,所以公司并无过错。
至于王某说这份放弃协议是在餐饮公司威胁下签订的,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从证据的层面上出发,公司无需支付王某二倍工资差额。
第二种看法是,即便王某签订了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公司依旧要支付王某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我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哪怕员工自愿放弃也没用!
个人认为公司应当支付王某二倍工资差额,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本来就相对处于一种比较弱势的地位,即便《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等原则,但很多时候,员工还是只能被动地去接受公司的管理和安排。
之所以《劳动合同法》会针对未签劳动合同做出二倍工资的惩罚,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个人权益,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自身利益,单位必须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其二倍工资,最高要支付十一个月。
最重要的一点是,虽然餐饮公司表示王某是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也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不愿意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所以如果真的是王某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那么餐饮公司应该做的不是继续与其延续劳动关系,而是当下便以书面的形式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