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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越来越多,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使得部分未成年罪犯免受刑法处置;因此就有一些人开始利用未成年人来实施自己的犯罪目标,以为只要自己不动手,判刑就判不到自己身上。实际上这就是典型的教唆犯罪,教唆犯,就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教唆他人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本人不亲自动手实施犯罪的,到底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呢?在我国《刑法》中,“教唆”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犯通常是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教唆犯本人就同样以什么罪名论处。那种“教唆他人犯罪,教唆犯本人只要不动手参与犯罪就不会被判刑”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那么该未成年人是否真的会因为“未成年人”的身份受到特殊保护,而免受刑事处罚呢?大家已经知道,教唆犯和被教唆而实施犯罪的人实际上是形成共犯关系的,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未成年人作为没有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定罪量刑上确实会参考其被教唆实施犯罪时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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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且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除非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重大罪行,则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受教唆实施了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但在量刑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否会判刑已有规定,那么教唆犯依法该如何处置呢?根据《刑法》第29条及其他相关条例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犯罪的,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若受教唆人未实际实施犯罪的,可减免对教唆人的量刑。
当然,未成年人虽然说犯罪后在量刑上受到“未成年人保护”,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可以不受惩罚。法律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罪犯,应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相关机构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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