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顾名思义,就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人们常常用“罪不当死”来为罪犯辩护,可见被判处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被判处死刑的都是穷凶极恶的罪犯。但是,我们并非只要触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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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经取消了部分死刑罪名,但并不是盲目跟风,也不是单纯为体现法治文明,而是在综合各项价值衡量的基础上,以最低的成本追求社会治理的最大效益。逐步减少死刑适用,有助于引导民众树立现代化的法治文明观。
虽然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我国的刑罚为了给犯罪分子一个机会,所以刑罚并非一命抵一命的事情,死刑一定是情节非常严重的,并且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并非只要触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处死刑。
那究竟还有哪些人呢?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案例来看看。
罗某和谢某是某一中学的学生,李某11岁,王某13岁。一次,二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县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203室,对李某等4名初二女生进行持刀威胁,施以暴行。
此后,两名罪犯又闯入205室,继而对其中的3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两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人手中抢劫400人民币。
案例中,罗某和谢某到底应该被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具体的规定。
一、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我国对未成年人有特殊法律保护,这并非说明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不用受到惩罚,事实上,不同的罪行有不同的承担年龄。
比如说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承担后果。显然,死刑是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承担的后果,因此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三、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条款,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有一种例外,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综上所述,死刑也是可以不被判的,尽管以上3种情可能成为罪犯犯罪的保护伞,但是不能说因为这三种情况,无论犯下什么罪,都不会死。虽然犯罪当下可能死刑可以避免,但刑罚还是少不了的。
比如说死缓以及无期徒刑限制减刑等。对死刑的保留与否,既不能完全抱着对法治文明价值的理想化追求,也不能完全陷入治理的现实主义窠臼。
它需要在不同的社会治理领域,综合考虑遏制犯罪与法治文明的价值平衡,同时还要兼顾死刑本身的成本与效益。
而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中间道路上,法律的修改就体现出了仰望法治文明星空的价值追求,同时也立足于国情民情和治理犯罪的需要,于平衡中求进步。看到这里的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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