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债人还!2条恶犬咬死路人 狗主人被判赔偿24万获刑3年!

2019-05-12     田大状律师



案件回顾

安徽蚌埠一虾塘主人李某将看护虾塘的一只马犬和一只比特犬松开,因着急出门未再栓起来。导致被害人路过虾塘时,被两支狗追赶撕咬致死。之后,李某被判赔偿被害人家属24万获得家属谅解。李某构成了过失致人死,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因李某主动自首、赔偿、获得家属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缓刑四年,进行社区矫正。

案件分析

对这起狗伤人致人死亡案件,我有几点看法:

1、李某所饲养的两只犬都具有一定的攻击性,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为对其进行拴套管束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这并不是狗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李某的疏忽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已经构成了过失杀人罪!

2、对于被害人家属24万元的赔偿数额确实不高,生命无价,不知24万这个赔偿数额是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还是李某自己提出的,至少应该翻倍。并不是要讹人,而是高额的赔偿才可以对不文明、规范养狗的人起到警示作用。赔偿数额过低,会让不规范养狗者无视人命的宝贵,忽视规范养狗的重要性。

3、李某过失致人死亡,被害人失去了生命,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本来就处罚过轻,还给予了缓刑四年的从轻处理。李某导致的是一条生命的逝去,无论其是自首还是主动赔偿,都应当让其立即接受三年有期徒刑的处罚。如果连这样的最低标准处罚都没有了,便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会让其他不规范养狗者更加的肆无忌惮,认为即便狗咬死了人,大不了花点钱而已。将人的生命与金钱等同,会是件很可怕的事。

田大状点评

饲养的动物或宠物咬伤人或咬死人的事件其实并不少见。对于宠物伤人,很多时候对于狗主人来说主观上应当属于过失行为,而刑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犯罪中,过失只有致人重伤或死亡才构成犯罪,造成轻伤的,只有故意伤害罪,不存在过失致人轻伤罪。这样一来,普通的宠物咬人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并不反对饲养宠物,但是宠物主应当尽到相应的义务,对宠物狗打疫苗,栓绳等义务,这个义务不仅应当成为道德主义义务,也应当成为法律强制性义务。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发过疯的犬,以及已发生过咬人或伤人事件的宠物,应当要有更高要求的注意义务,承担更高的法律责任。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如果你觉得有用,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更多素材来源:汇融法,专业律师在线解答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GOBeAGwBmyVoG_1Z3QT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