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口头继承的规定给大家之前讲过了,那么作为儿媳,是否有资格继承呢?儿子能否代替父亲继承奶奶的遗产呢?今天借一个案例看来给大家继续分享关于继承法的问题。
刘女士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刘女士一人扶养长大,刘女士为了孩子也没有再婚。长子张存进于2004年与王月结婚,生有一子张孝玉,张存进于2008年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及多病的婆婆。次子张存仁因意外事件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女儿张存静甚得母亲喜爱,现在美国留学。2018年2月刘女士因脏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四个月后死亡。在其遗产继承问题上,远在美国的张存静来电话称,刘女士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自己继承。
在本案中,涉及到的问题有三个:
1、刘女士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2、王月现要求作为继承人继承刘子英的遗产,她的要求是否合理?
3、本案中王月的儿子张孝玉是否享有继承权?
案件分析
1、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来一一解答,首先,小女儿张存静说,刘女士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自己继承,是否有效呢?看过上篇文章的朋友都应该知道这个问题,答案是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作出,且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刘子英所立遗嘱由于无见证人见证,因此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而且《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刘子英在遗嘱中没有给次子张存仁保留必要的份额,因此在内容上也是不合法的。
2、王月现要求作为继承人继承刘子英的遗产,她的要求是否合理?答案:合理!《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王月放弃了再婚的权利,主动承担照顾家庭及婆婆的责任,因此,对婆婆尽了赡养义务,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婆的遗产。注意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3、本案中王月的儿子张孝玉是否享有继承权?张孝玉的父亲张存进因疾病死亡,作为儿子,张孝玉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张存进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王月作为丧偶儿媳继承遗产,是法律赋予她的特殊权利,是因为她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才特别赋予她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而张孝玉的继承权是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由他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不能因为他母亲的继承权而剥夺了他的代位继承权。
田大状点评
看了这篇文章,你对继承法是不是更了解了呢?儿媳、女婿也可以有继承的权利,孙子孙女也可以代继承!口头继承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必须在危机情况下作出才有效!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你都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