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当今时代离婚率增高,离婚案件日益增多,同时离婚对家庭带来的种种伤害也让人惋惜,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一件这样的案例,私信来自一位妈妈:
你好,田律师,我和我前夫2009年结婚,2012年6月13日生了一个男孩王甲,后来我们因为感情不合于2016年协议离婚,因为我自身没有抚养能力,孩子王甲就由我前夫抚养。我就外出打工了,2017年,我前夫和他现任妻子结婚,我回家后,才听说,我的孩子经常遭到他现任妻子的毒打,受到继母王乙体罚、饥饿、精神虐待。2018年11月,我去看孩子,发现孩子身体存有受伤情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甲身体存有十几处伤,已构成轻微伤。我想变更抚养关系,把孩子带到身边抚养,您看法院会同意吗?还有就是他们这样虐待我的孩子,能否让他们赔偿我孩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他现任妻子有没有违法呢?
案件分析
很痛心看到这个私信,我相信如果孩子父亲能多关心一下孩子是一定能够发现孩子被打的,可是他却听之任之,让现任对年幼的孩子进行多次的体罚和殴打。那对于这个案件,我们从原告的3个诉求来进行分析。
首先第一点,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毫无疑问的,孩子抚养权可以变更,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本案中,继母和父亲对孩子进行多次体罚和殴打,俨然已经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没有尽到应有的抚养责任,法院会依法撤销父亲对王甲的抚养权,变更抚养权后,可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直到王甲成年。
第二点,虐待孩子是否可以索要精神赔偿?其继母是否涉嫌违法?
关于虐待小孩侵权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是有一定规定的。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举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王甲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能够证明自2017年起与王甲共同生活人员对其存有体罚、饥饿、精神虐待等情形,且医院鉴定,王甲已经构成轻伤,那孩子继母已经涉嫌虐待罪以及故意伤害罪。如果要以此提起诉讼是可以的。
最终,双方在法庭达成调解,王甲归母亲所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王甲18周岁,法院也严厉批判了王甲生父和其继母,并勒令其支付孩子日后的医疗费,赔偿王甲精神抚慰金5000元。
田大状点评
在此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事件中受伤最多的还是孩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虽然父母的离婚与否是自由的,但同时,父母也需要尽到自己的义务,再婚时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从有利于孩子发展的角度出发。如果你身边的朋友也有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将这篇文章推荐给他们,处理这类法律问题一定要记得找专业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