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八旬老人虽有儿子,但是却独居50余年,幸得邻居照顾安享晚年。老人死后儿子和邻居对簿公堂。今天想给大家讲一起关于遗赠、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竞合的案件,让我们来看下今天的案例:
80多岁的老王在60多年前,在四川成亲,并有一个儿子,1958年,老王只身来到新疆工作,1966年,和原籍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此再没有回过四川,也没有和前妻孩子有任何的联系,在老王独自生活中,遇到了热心的邻居老张夫妇,多年来,老张夫妇已经把老王当成了自己的亲人去照顾,老王也多次口头表示自己死后要将自己的遗产留给老张的儿子小张。
2017年,老王身患重病,和远在重庆的儿子取得了联系,儿子小王探望后就离开了。直到去年9月,老王病逝,儿子小王又赶回新疆,提出要继承父亲的遗产。老张夫妇认为老王的儿子没有尽到任何的孝道,且老王早已经把所有遗产都赠与给小张,老王儿子没有权利继承老王的遗产,而老王儿子认为,老张一家虽然在父亲的日常生活上给予了照顾,但是并没有常年贴身式照顾老人,老张一家和父亲没有亲属关系,无权继承老人的房产。一边是血缘亲子,一边是热心邻居,这种情况下,老王的遗产到底归谁呢?
案件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遗赠、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竞合的案件,同时也是口头遗嘱是否有效的案件。在本案中,被继承人老王生前在生命危急的情况下,无法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曾立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赠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邻居老张夫妇之子,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符合遗赠的条件。后来老王的身体健康急剧恶化,未来得及立下书面遗嘱便撒手人寰。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本案中,老张夫妇当庭举证证实了被继承人老王在病重期间立下口头遗嘱,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因此,老王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小张有权利继承老王的遗产。
关于法定继承和遗赠的博弈问题,这种情况在《继承法》中被称为“指定继承”,它不是按照法定继承,也就是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而是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指定任何一人,来继承他的遗产,哪怕没有血缘关系,这是他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即使当事人子女还健在,老人仍然是可以立遗嘱将财产给别人的
田大状点评
本案的重点在于口头遗嘱的有效性以及遗赠和法定继承的竞合。但是由于口头遗嘱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遗嘱形式,并且口头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实性(或错误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嘱形式,所以,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
身为儿子,并未在父亲身患重病时期对其照顾,反而在父亲死后千里迢迢来争遗产,这种行为不仅不会为道德所容纳,也不会被法律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