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擅自离职的员工,单位能否索求赔偿金?劳动法的规定来了

2019-10-11   法猫猫

关于员工辞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已经明确做出了规定,一般情下如果是还处于试用期的员工,那么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就可以,而若已经是正式员工了,那么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公司才行,时间一到就可以走。

但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并不吃《劳动合同法》这一套,即便劳动者已经依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提交了辞职报告,他们依旧不肯放人,非得要逼得人家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才行,这种现象让人不仅感叹,想跟公司好聚好散真的那么难吗?

更过分的是,有些公司为了防止员工擅自离职,会在双方的劳动合同内作出约定,如果员工没有提前三十日提交辞职申请就走人的话,必须赔偿公司一个月的经济损失,问题是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呢?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

由于老家出了点事情,张强需要回老家待很长一段时间,考虑要请长一段时间的假不方便,张强便向部门领导提出辞职,表示自己希望能在一个礼拜内办理完离职手续,但这个要求遭到了领导的拒绝,因为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想要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谁知道一个礼拜过去后,张强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选择不辞而别,等公司再次联系到他的时候,他人已经在回老家的路上了,公司认为张强擅自离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不仅如此,张强的擅自离职还给公司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当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强赔偿公司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赔偿,但公司的诉求并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公司选择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强没有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便擅自离职的行为,确实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再没能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因张强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便要求张强赔偿损失,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有约定员工擅自离职要赔偿一个月的工资,然而根据一般常理,赔偿应当以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所以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公司。

公司不服判决结果,认为张强作为公司的员工,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其擅自离职的行为已经给公司的工作安排造成一定的损失和影响,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张强应当支付公司一定赔偿,所以公司选择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或者是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本案中并没有存在公司未张强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张强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了实际上的经济损失,所以公司向张强主张赔偿金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在于,公司是否能在劳动合同内约定,员工擅自离职需要赔偿公司一个月平均工资损失的约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有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单位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张强的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有的人可能会认为法律这是在偏袒劳动者,因为公司很多时候根本举证不了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有人觉得法律这是在纵容员工随意跳槽,对企业不公平。

你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