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跨年就“清零”?劳动法:属于违法行为,单位3倍工资补偿

2019-11-07     有事找律师法律咨询

“无假可休、有假难休”,这对于大部分打工者来说已经是习以为常了。有的劳动者甚至从来就没有过年休假,有的人认为年休假就像公积金一样是单位给才有的,单位不给就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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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的人则是因为时间问题(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单位工作的问题)导致没有休到年假。年休假,作为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假日,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一。

年休假是我们的合法假期,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工龄在十年以下的,年休假5天;十年至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龄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作为法定节假日之外劳动者的“长假”,但是为什么我们的有些劳动者却并不能享受到这样的福利待遇呢?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能见到单位将年休假跨年清零的做法,用人单位觉得最终导致年休假被跨年清零的原因是因为员工自己不休,责任并不在于单位。

有些单位打着年休假把“年”当作单位的旗号,将年休假跨年清零,最终造成有些劳动者的年休假每年都被清零,一直在被单位侵犯权益。但这种做法真的是合法的吗?我们一起来思考。

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工龄没有超过十年的,年休假休五天;劳动者的工龄在十年至二十年的,年休假休十天;劳动者的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休十五天。

但年休假并不同法定的节假日一样有固定的时间,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对年休假的规,各单位应当依照自己生产的需要来对劳动者的年休假进行安排,所以我们能够说用人单位是享有决定劳动者休假的权利的。

但为什么还是有很多人没休假也拿不到三倍工资补偿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原因。

1.企业霸道,不让员工休年假;

2.工作繁忙、竞争压力大,员工本人不愿意休;

3.企业一个萝卜一个坑,员工根本不敢休。

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逃避三倍日薪的年假补偿,会拿出他们的霸王条款,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弃年假的书面文件。

他们利用的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这实则是一种霸王条款,这种霸王条款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应认定无效,应该允许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累积休假天数或者给予其补偿。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布置,也能够分段布置,一般不跨年度布置。单位因消费、工作特性确有必要跨年度布置职工年休假的,能够跨1个年度布置。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跨年为由随意将劳动者的年休假清零。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倘若员工由于工作需要在年休假加班,单位应依照加班的标准为员工支付补偿,而在年休假加班的补偿标准是员工三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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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Em0qSG4BMH2_cNUg12Z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