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回答了一个“公司无缘无故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的问题,惊讶地发现有很多朋友竟然不知道,同一公司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件事,那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说说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不得延长的规定吧。
实践中很多公司出于自身的考量,都会与劳动者约定延长试用期,而很多劳动者由于不懂法,也就同意了和公司延长试用期,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也就是说,公司在与员工约定了一次试用期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来延长我们的试用期,来看一则案例。
2016年6月3日,小李入职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助理一职,入职时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除了约定小李试用期工资5500元,转正工资6000元外,还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
2016年7月份,小李因为母亲生病住院,只能向公司请假回老家照顾,考虑到小李是家里的独生子,而且根据小李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可以得知,他的母亲病情十分严重,所以公司批准了小李的请假申请。
十天后,小李回到公司继续上班,当试用期即将结束时,领导找到小李表示,由于他请了十天的事假,所以公司没能很好的考量他的工作能力是否达到录用标准,所以希望与他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小李思考一下也就同意了。
于是公司便于小李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延长协议》,里面注明了公司延长试用期的缘由,也表示已经和小李协商达成一致。
然而在小李延长了一个月试用期过后没多久,他从朋友口中得知,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公司不得延长员工的试用期,于是小李便找到领导,表示公司延长试用期的规定已经违法了,希望公司能够支付其转正工资差额。
领导表示会向人事反映这个问题,过没多久人事找到小李,表示延长试用期的约定是经过双方同意的,所以公司不会支付小李转正工资的那部分差额,同时公司也拿出了当时小李签字确认的延长试用期协议。
让人事没想到的是,小李止口否认他同意过延长试用期,表示这份协议是他在人事的逼迫下签订的,属于无效协议,随后小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实践中,关于用人单位是否能和劳动者约定延长试用期,其实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第19条有规定,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那么这里面的一次试用期,就表示在任何情况下,同一公司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只能与同一员工终身约定一次试用期。
而第二种观点则表示,其实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公司也不是不可以延长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其实这两种观点中,我们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只要公司和员工进行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的约定,并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那么就不应该是合法且合理的。
其实很多公司都会出现与员工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比如某个员工在试用期的时候表现得很一般,但也还算过得去,就是领导没法判断他转正后能否达到标准,于是便希望能够延长双方的试用期,以便更好地考察。
也有的公司会出现类似上面小李的状况一样,本来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已经足够考核员工能否胜任工作,结果员工直接请了小半月的假,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考察,最后也只能与员工进行协商,看看能否延长试用期。
所以为了避免过多的劳动纠纷产生,我们还是建议公司能够在招聘的过程中,考量招聘的岗位并在劳动合同内约定一个合理的试用期,这么一来后续也就不会产生延长试用期的情况,也能极大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