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一家纺织厂被工人以“恶意捏造、毁谤”为由告上了法院,原告人张某认为工厂将其个人信息粘贴在保安室办工作上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到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并给他带来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形象和精神伤害,所以他要求工厂支付5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纺织厂在得知消息后大喊冤枉,负责人出面表示,工厂并没有将张某的个人信息公开给所有人看,之所以会粘贴在保安室的办工作上,是因为张某已经不属于工厂的员工,但却依旧混进员工宿舍里洗澡,他们这么做也是为了防止这种状况频繁出现。
原来,张某一直以来都在这家纺织厂工作,然而由于其“不履行工厂的请假手续,无故旷工超过3天”,所以工厂通过保安将辞退通知书转交给了张某,而张某显然不认同工厂的辞退行为,便在收到辞退通知后,前往当地劳动者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然而在仲裁期间,纺织厂从保安口中得知,已经被工厂辞退的张某在这段时间,依旧会跑到员工宿舍洗澡,为了防止这种状况出现,负责人只好将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保安,要求他们不允许让张某进入公司。
由于当下不是每个保安都在岗,所以保安主管便将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保安室的办公桌上,并在旁边粘贴另一张字条,字条上写道“此人已经被公司辞退,请各位同事严禁他在入厂区”,后来这个事情被张某知道了,才会有了前面起诉纺织厂的举动。
纺织厂负责人表示,因为工厂的保安都是保全公司聘用的,并非所有人都认识张某,所以只好将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了办公桌上,这么做的目的是方便保安识别,如今他们已经要求保安将身份证复印件取下,而且除了粘贴在办公桌上,他们并没有在公开场合将张某的信息外泄,所以并非故意对张某的名誉进行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张某对纺织厂的行为表示异议后,厂方已经在第一时间将粘贴的身份信息取消,从这一点看来,纺织厂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张某的名誉权的侵害,而张某虽然主张工厂的行为对其造成了名誉侵害,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作支撑。
最后法院认为,纺织厂粘贴张某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并没有对张某的肖像权造成侵害,所以没有支持张某要求50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时候,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而张某的“不走请假流程,连续旷工超过3日”的行为,显然已经达到了被辞退的标准,所以公司辞退张某的行为,并不需要支付其任何赔偿。
而从《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来看,公民享有肖像权,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话,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上面的案例中,纺织厂并没有将张某的肖像用作营利的用途,所以并不违法,而张某虽主张工厂对其造成了侮辱、毁谤,然而却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加以证明,自然诉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虽然《劳动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我们的各种利益,然而所有事情都是双向的,在享有当前利益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还是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