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夫妻婚內簽的「凈身出戶」財產協議有效嗎?

2022-06-23     史家霸唱

原標題:案例分析:夫妻婚內簽的「凈身出戶」財產協議有效嗎?

「凈身出戶」並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定義不夠明確,具體到個案中,含義和內容如果要避免產生爭議,需詳細、清楚地約定。一對夫妻搭夥過日子,不可避免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如果夫妻感情始終如最初那般還罷了,但若是鬧到離婚,財產分割就無法繞開,凈身出戶這個詞因此而流行。

通俗地說,凈身出戶就是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離婚時不帶走任何共同財產,民間的廣義理解可能還不止夫妻共同財產而是所有的家庭財產,如果夫妻倆過到最後感情徹底沒了,見著對方那張臉就難受,關係惡劣到比陌生人還不如的話,自然不願讓對方在財產問題上占便宜。

法律並沒有凈身出戶的明文規定,但有分配財產時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之說,根據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雖然說有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但不給一方分財產,這種比較特殊的情形,一般離婚案件可能不適用,適用的情形,或者說可以讓對方「凈身出戶」的情形,適用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財產權的情況:

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比如故意將銀行卡存款轉到他人名下,比如為了避免被分割偷偷賣掉了夫妻共有房產等;又或者離婚時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這種也屬於侵犯對方的財產權,比如張三與李四要離婚,張三謊稱自己婚內買房借了王五10萬塊錢。

當然這種情況需要提出主張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總之,夫妻一方有以上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即使是離婚完畢之後再發現的,也可以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不過,離婚不止訴訟離婚一種方式,也可協議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也未必非要法院判決,還可以由雙方協議處理;夫妻婚內簽了個讓一方凈身出戶的財產協議,到了離婚時必然有效嗎?

案例分享(當事人均為化名):

徐某和謝某正常戀愛結婚,婚後育有2個兒子,2009年,大兒子才7歲,夫妻倆的感情就出了些狀況,經常吵得天翻地覆,夫妻之間的矛盾,外人當然無法全部窺得究竟,唯一可知的是,就在當年,徐某和謝某簽了一份財產約定協議。

4年後,兩人又簽了一份離婚協議,對之前那份財產約定協議內容進行了替代和完善,具體關鍵內容,就是徐某自願放棄一切財產。不過兩人雖然私下籤了份離婚協議,卻遲遲沒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直到近年,夫妻倆感情破裂,徐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且要求平均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

謝某當然不同意,不是不同意離婚,而是不同意平均分割,謝某認為,既然之前已有協議在先,徐某就必須凈身出戶,所以哪怕離婚,所有財產都應該屬自己所有,徐某一分錢也別想分到。

法院審理確認,徐某和謝某這對夫妻當初簽的離婚協議系當事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自2013年離婚協議簽訂並成立時,2009年所簽的財產約定協議失去效力,但即使如此,2013年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依法沒有生效,將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分割夫妻倆的共同財產。

法理分析

為何徐某和謝某的這份「凈身出戶」財產協議被判無效呢?

根據現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徐某和謝某的「徐某凈身出戶」財產協議意思表示真實,也符合另外兩項條件,但這裡還涉及到一個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問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如果「一方凈身出戶」的約定系兩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自願處分,無欺詐、脅迫等無效或被撤銷的其他情形,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應認定為有效,而離婚協議本質是雙方都自願表示離婚,就離婚後的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個共同意思表示,涉及的撫養和財產分割約定,只有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後才能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的「協議」附有條件,若離了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自然有效,若並未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不能生效。徐某和謝某2013年簽訂了那份協議,但離婚未成,時隔數年,徐某在離婚訴訟中就財產分割反悔了,因此法院判「凈身出戶」約定未生效。

這種夫妻為實現離婚作出的有關財產的分配協議,視為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應該是離婚後實施的,離婚條件不具備,協議失效,但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自願達成財產分配協議單純只為對財產作出分配,不為離婚,那麼視為不附條件的有效約定,前提是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比如說,夫妻一方負債纍纍,為了對抗善意債權人,該方故意和另一方通過「凈身出戶」財產協議來將這份共同財產全部無償轉讓給非負債一方,藉此讓自己償付能力降低損害第三人債權,這種情形下,該約定對債權人是無效的,《民法典》賦予了撤銷權,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權利,起訴要求撤銷財產分割約定。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b2d8f8e99c8766b7a3f3800bf82ba23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