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傳》中有個「玩火自焚」的典故,人的慾望不加節制,最終便如火一般,燒毀自己。已婚但仍經不住誘惑,與他人發展婚外情者,恰似玩火,眼前似乎控制得住,可卻猜不到哪天火就燒到了自己的身上,又會燒出什麼意想不到的狀況來。
廣西女子韋某因婚外情而受害,但受害的緣故,卻比一般的案件要不可思議得多。2013年3月,韋某的丈夫等家屬一紙訴狀將一個叫楊某的男子告上法庭索賠,這楊某不是別人,正是韋某的情夫,他怎麼會成了被告,此前發生了什麼,韋某丈夫要求他賠償20餘萬,又能否實現呢?
事情要從韋某的婚姻生活開始說起,韋某是廣西都安縣人,到了適婚的年齡,便由家裡人介紹認識後來的丈夫並結婚。婚後她很快生下了兩個孩子,家中上有老、下有小,丈夫壓力很大,長期在外面打工,陪伴韋某的時間不多,在家照顧老小料理家務的韋某感到內心孤寂。
直到無意間認識了鄰縣的男子楊某,韋某才覺得生活多了點趣味,事實上兩人都已經有了家庭,原本不該廝混在一起,只是,楊某的甜言蜜語把韋某哄得十分開心,令她心甘情願投向對方懷抱;楊某雖然有妻子,仍然貪圖韋某美色,經常帶著她去賓館開房幽會。
兩人沒能料到,這段不道德的關係竟會釀成那麼嚴重的後果。2012年10月的一個晚上,韋某如常悄悄出門赴楊某的約,他們一起到市裡的一個賓館開好房間,打算在這過完夜之後再回家去。
問題在於,當時的韋某已經懷上了第三胎,而且懷孕到了第8個月,一般來說為了避免出現意外,孕期是不宜劇烈活動的,楊某和韋某都為慾望沖昏了頭,沒了顧忌,竟然在這個時間段出來私會,結果第二天一大早,韋某便再也沒起來。
楊某發覺韋某情況不對後,嚇得立即打了急救電話求助,同時報了警,當救護車趕到現場時韋某已經死亡,而警方勘驗了現場,將楊某帶走詢問前因後果。經屍檢和後續調查,確認楊某並非死於他殺而系明顯妊娠反應徵象,因妊娠高壓症導致猝死,故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刑事責任楊某不涉及,民事責任就繞不過去了,事情發生後,韋某的丈夫匆匆忙忙趕回來料理妻子的喪事。不僅妻子沒了,孩子也沒了,他心中自然氣不過,再說,家裡還有60多歲的老人和兩個尚且年幼的孩子要照料,楊某這一走,撇下他一個人難以承擔,無論如何,他都要楊某負起一定責任。
為此韋某的丈夫和其餘家屬多次找到楊某索取相關賠償,甚至找到了賓館,但兩方都不肯理睬,賓館管理人員覺得這事和自己毫無關係,孕婦來開房猝死,他們根本猜不到,楊某則認為韋某是自願和他有關係的,出現這一結果他也無法預料,所以不應該擔責。
看到楊某那副嘴臉,韋某的丈夫氣得不行,協商無果,家屬便一紙訴狀將楊某及涉案賓館一併告上法庭,要求雙方共同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的20餘萬元損失。根據原《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本案客觀存在的損害事實就是懷孕8個月的韋某猝死,要確認賠償與否以及各方的責任比例,就需要論清除各方的責任,承擔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除損害事實之外還應具備、主觀過錯、加害行為、因果關係3要件。
司法實踐中,常有出現損害結果,被侵權人自身也存在過錯的情況,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有這樣的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猝死的孕婦韋某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她對自己已經懷孕8個月的事是明知的;
但她仍然在此期間與情人偷約賓館,並且發生了關係,如此荒唐行為,她應該對給身體健康帶來的危害和後果有足夠的認識和預見,其自願的選擇與損害後果出現存在因果關係,本身應承擔主要的責任,至於楊某,也和韋某一樣,是明知她已經懷孕8個月的。
韋某是有夫之婦,楊某心知肚明卻置一般社會道德、公序良俗乃至法律於不顧,仍然將韋某帶去賓館,並有了後續的事,即使他沒強迫韋某,從客觀因果角度來看,他的不當行為與韋某猝死之間也存在直接的關聯,楊某需要為此承擔次要責任。
經都安法院審理,死者韋某自行承擔60%的主要責任,楊某負次要責任,賠償韋某的家屬4萬8千餘元;涉案的賓館,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其經營與韋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但賓館管理存在一定漏洞,酌情判處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賠償死者家屬3000餘元,楊某不服上訴後,二審維持了原判。
這是一樁本不應該發生的悲劇,韋某孕期偷情導致自己猝死,撇下了家人,給丈夫和孩子造成多重傷害,而楊某明知是錯也故犯,最終不僅要賠償,更要因其不忠於婚姻和不負責任的行為遭到唾棄,影響原本安穩的家庭生活,婚外情正如火,玩火者容易自焚,守住底線就是守住安全,否則很可能自嘗惡果。
(涉及隱私,當事人為化名;圖片源自網絡,配合敘事。溫馨提醒: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