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入社會後,人承擔的壓力遠比校園時代大,沒有那麼多時間去發展新的友情,即使能結交到新的朋友,友情也很容易摻雜利益,不像讀書時的友誼那麼純粹,在複雜的世界中,人還是渴望本質的純真,所以即使畢業後同學們便各奔東西,多年後還是能聚在一起談笑風生。
但有句話叫知人知面不知心,老同學是熟人,按理來說值得信任,偏偏許多犯罪就是發生在熟人之間。
吳麗(化名)是廣東韶關翁源縣人,80後,早已結束了青澀的學生時代,結了婚,生了子,生活十分平靜,多數時間,吳麗都在外地打工,不過平時跟待在老家玩得比較好的幾個同學還是有聯繫,這不2014年年底,吳麗回到老家,好朋友兼老同學許女士聽說吳麗回來,便邀請她出來見面。
兩人說起當年中學時代的糗事,越說越覺得好玩,許女士知道和她們關係比較好的幾個男女同學現在都回來了,便提議大家找時間聚會,吳麗欣然同意,於是兩人分頭聯繫,很快,張先生、黃女士等人都表示有時間相聚,大家一番商量定好了時間地點,決定於12月28日晚在某KTV聚會。
吳麗組織同學聚會時找的幾個同學都是自己的同班同學,她沒想到聚會時居然會多出一個人來,這個人就是與她們同屆的男同學李某,原來李某當年與許女士關係還行,聽許女士說起她們要組織同學聚會時,主動表示也想參加,許女士不好拒絕,就同意他來。
李某有自己的小算盤,他知道吳麗和許女士關係好,許女士組織同學聚會吳麗多半會去,讀書時吳麗就是出了名的美女,他想追求,但知道自己屬於癩蛤蟆想吃天鵝肉希望不大,聽說吳麗結婚生子他心有不甘,想著能見一見也是好的,所以才非要參加人家同班同學的聚會。
吳麗不知道許女士還同意了李某來,聚會開始後,大家唱歌的唱歌,喝酒的喝酒,猜拳的猜拳,聊天的聊天,包廂裡面氣氛十分熱鬧,直到聚會快結束李某才匆匆趕來,進門就說自己遲到了,自罰三杯,此時吳麗和另一名男同學張先生已喝得大醉,對李某的到來不以為意。
許女士和另一名女同學黃女士沒喝多,見大家玩得差不多了,有幾個人還喝醉了,便開始組織大家各回各家,兩人準備開車把吳女士送回去,順帶捎上醉酒的張先生,打算在路上給他找個賓館睡下,這時李某也想順路坐個車,許女士沒多想,便讓他也上了車,幾人開車找到賓館後,為張先生開了房間。
沒想到房間剛開好,一個電話就打到了許女士手機上,她接起電話一聽,原來有個男同學聚會後半晌沒回家,家人很擔心,問她怎麼回事,請她幫著找,許女士連忙叫黃女士和李某一起幫忙,誰知李某卻說自己喝多了,走不動。
無奈,許女士便與黃女士先離開去找人了,拜託李某照顧下已經喝得大醉昏睡的吳麗和張先生。李某連連點頭,但他此時內心早已為能和吳麗在一個房間相處興奮不已,等許女士和黃女士離開,他瞅了一眼睡得很熟還打呼嚕的張先生,覺得他應該不會壞自己的好事,便直接將髒手伸向吳麗。
吳麗雖然暈乎乎地躺在床上,已經睡著,但李某的動靜還是驚醒了她,察覺李某想要幹什麼後,吳麗大驚失色,她可不想被這個人占便宜,立刻呼救掙扎,沒想到李某仗著自己是男人占體力優勢,強行壓制,吳麗轉頭看見睡在另一張床上的張先生,趕緊大喊,喊了半天,張先生終於醒來。
他睜開眼看到這邊的情況,頓時氣不打一處來,沒想到看著老實的李某居然是這麼無恥的一個人,於是他踉踉蹌蹌下床上前就給了李某的臉一拳,直接把李某打得鼻子流血,但醉酒無力的張先生又哪是李某的對手,李某反而把他打倒在地,張先生氣急,立刻跑出房間求助。
正好遇到返回的許女士和黃女士,兩人聽說後大驚,立刻趕去房間救吳麗,此時吳麗已經痛不欲生,她真沒想到自己會碰上這種事,幾個同學不斷安慰,將她送去醫院檢查,同時也控制住李某,沒想到李某穿上衣服就不認帳了,辯稱自己喝醉了酒不知道發生了什麼,氣得張先生又要打人。
張先生拿出手機就準備報警,李某聽到「報警」兩字頓時慌了,求大家放過,他願意賠錢和解。考慮到都是同學,幾人也都有家庭有孩子了,事情鬧大可能對吳麗反而有負面影響,於是勸吳麗接受和解,吳麗雖然很氣憤,但大家都這麼勸,她只得忍著屈辱接受了,李某表示願意賠4萬,醫藥費也歸他出,於是當場給吳麗轉了1萬5千元,剩餘2萬5千元就寫欠條。
沒想到,這事沒多久還是被吳麗的丈夫知道了,他非常生氣,提出離婚,吳麗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恰好那李某也是個說話不算數的,少的2萬5千元賠償到現在還沒給,感覺自己被害慘了的吳麗消不了這口氣,立刻報警,請幾個同學幫著自己作證,要追究李某的法律責任。
雖然李某到案後百般狡辯,但證人證言能互相印證、協議書、欠條等都寫得清楚,還有他的簽名,證據充足,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他的狡辯完全是徒勞。
毫無疑問,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QJ罪,別說吳麗根本不願意原諒他,即使吳麗事後願意表達諒解,他的罪行被公安機關得知也無法逃避法律的懲罰,哪怕吳麗跟他好都抵消不了那次犯罪的存在,公安機關依然能以涉嫌QJ罪將他控制,因為QJ罪是只有事前承諾有效,事後承諾無效的行為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QJ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比如QJ婦女多人,有LJ情節,甚至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某辯稱自己喝多了不知道做了什麼,但《刑法》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且從日常經驗也能判斷,如果他真的喝醉了,還能實施侵犯嗎?他的謊言無非是想逃避懲罰,嘴臉令人噁心,好在法院為吳麗主持了公道,以犯QJ罪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
李某不服提出上訴後二審維持了原判。無論他出於什麼想法對當年的女同學下手,動機都不影響犯罪事實的成立,在對方酒醉時趁人之危更是無恥至極,落得如此下場也只能說是咎由自取,他的齷齪心思害苦了吳麗,更玷辱了「同學友情」4個字。
(涉及隱私,當事人為化名,圖片源自網絡,僅配合敘事。溫馨提醒: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