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隔離期間被裁員,起訴公司索賠12萬,法院判決主持公道

2022-03-28     史家霸唱

原標題:男子隔離期間被裁員,起訴公司索賠12萬,法院判決主持公道

「打工人」懂法很重要,非常重要,因為現實中經常有用人單位違規操作的情況,如果不懂得以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很容易吃悶虧,譬如公司無故辭退,不給開離職證明,拒絕給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者經濟賠償,遇到諸如此類的事,自認倒霉的大有人在。

事實上,很多單位辭退員工的形式都不合法,比如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時,單位不得對其經濟性裁員或者無過失性辭退,但,女性在職場中遭遇歧視對待的現象依然很常見。

就以經濟性裁員為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的情形,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而現實中,很多單位都喜歡隨意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等並不合規的理由主張過失性辭退員工,或者按自己的規則裁員,說你有什麼過失,你就有什麼過失,完全忽略法律要求的裁員程序......今天聊到的這個案例中,員工小胡就遇到了類似情況。

案例分享:

小胡是某汽車銷售公司的一名業務銷售人員,與公司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至2022年9月止,但疫情期間,隔離在家的小胡卻忽然收到不好的消息,公司決定,要裁撤他所在的部門,與小胡解除勞動關係,並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寄到了小胡手裡,這讓小胡非常生氣。

作為一個在公司勤勤懇懇乾了4年的老員工,公司沒有提前打任何招呼就關掉了他的工作帳戶,提出裁員,自己合同期內未休年休假工資不發,每個月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差旅費補貼也還有兩月的沒給到,別說裁員不合規,就算合規,也不能這麼欺負人。

凡是涉及到錢的事都是大事,小胡決定就這件事跟公司磕到底,於是他收集了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除了要求公司支付欠他的部分薪資,還要求公司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仲裁沒得到滿意的結果後,小胡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了法庭。

小胡的訴求是讓公司把未休年休假工資、公司尚欠他的兩個月差旅費補貼都給到位,除此之外,因為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自己也不打算繼續在這家公司待下去,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向他支付賠償金,而且是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這些加起來合計12萬餘元。

公司自然是不認可小胡的說法,辯稱與小胡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復工推遲,出於經營的現實考慮進行經濟性裁員,並沒有違法;此外,小胡主張的差旅補貼是差旅報銷費用,不能算工資;再說受到疫情的影響,小胡在家隔離了好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可以抵消年休假天數,也就不需要再給他什麼未休年假的工資了。

經法院審理,依事實證據認定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其向小胡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年內未休年假的工資及差旅補貼共9萬餘元,公司上訴後,維持了原判。

相關延伸:

這個案例中,小胡最後能夠順利拿到屬於自己的那部分工資,以及爭取到經濟賠償金,都建立在公司違規操作的基礎上。

首先就是經濟性裁員的程序問題,小胡的前東家裁員時給的理由是經營狀態不佳,這個理由本身或許能被接受,但公司的裁員是突如其來的,事先並沒有未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也沒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所以,公司單方面決定與小胡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即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不一樣,它傾向於懲罰性,裁員並不是不可以,但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而不是「自作主張」,小胡除了要經濟賠償金還要差旅費和年休假工資,這部分也是合理的訴求,因為根據已知的事實,這家公司每月發的差旅費屬於現金補貼而不是報銷費用;

依相關法規這部分應當算在工資的總額里,至於公司認為小胡隔離期間沒有按時復工,已經抵了未休年假天數,其事先也沒有和小胡就這個事情進行任何協商,完全是單方面的決定通知。因此小胡疫情期間隔離在家,不能按公司說的直接抵扣沒休的年假,公司還是得足額支付這部分工資。

結語

小胡能夠拿到9萬餘元的賠償金和應得的工資,正是因為他沒有忍氣吞聲,而是研究了相關法律法規,以仲裁和訴訟的方式維護利益,最後讓法院的判決為自己主持公道。

如果小胡默認就這麼被公司一腳踢走,完全不作為,結果自然只能是一分錢也拿不到,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所以說作為勞動者,與自身權益相關的法律必須有所研究了解,不能任憑單位隨意發揮,當用人單位的行為不合法時,作為勞動者無須覺得為人驅使低人一等,理當以法律作為保護盾,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63546a582de617c40a30e4a9095ef3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