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條件、規範程序、強調協同聯動構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複製度

2023-01-30     華道視界

原標題:明確條件、規範程序、強調協同聯動構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複製度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3年1月1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公布《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將從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當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完善,早在2022年10月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復文公開(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1043號建議的答覆)中,國家發展改革委就提到過關於《管理辦法》正在研究起草,目的是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繼失信懲戒制度的廣泛適用之後,《管理辦法》協同開始試運行,可見建立與失信懲戒制度相銜接配套的信用修復機制則顯得尤為重要。

《管理辦法》共分為7章,合計33條,主要就信用信息修復的條件、程序、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協同聯動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回應了信用信息修復的現實需求,同時通過建立動態信息修復機制,保障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進而客觀真實地反映信用主體動態的信用狀況,整體上提高社會信用水平,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明確信用信息修復條件 規範程序

一、保障信用主體信用信息修復的權利

失信懲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在於促進社會信用生態良好發展。我國不宜對失信主體進行永久性失信懲戒,而應當加強誠信教育,引導其積極主動改善自身信用狀況,糾正失信行為。

《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信用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復的權利。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相關條件的信用主體均可按要求申請信用信息修復」。

二、明確信用信息修復的基本內涵

《管理辦法》第三條對「信用信息修復」進行了定義,是指「信用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後,向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以下簡稱「認定單位」)或者歸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網站的運行機構(以下簡稱「歸集機構」)提出申請,由認定單位或者歸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動」。這一定義實際上是對信用信息修復的高度概括,反映出信用信息修復的主要特徵:一是信用信息修復是指信用主體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後申請移除或終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的活動。其中的「公示」僅指在信用網站進行集中統一公示;「失信信息」包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二是申請信用信息修復的基本條件是信用主體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包括了信用主體主觀意願和客觀行為上的信用狀況改善。三是申請時間應當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之後。四是信用信息修復申請的受理、移出和終止單位是認定單位和歸集機構,進一步明確了職責分工。

應當指出的是,《管理辦法》中所指的信用信息修復不包括信用信息異議,應當說信用信息修復和信用信息異議之間具有較為清晰的界限,其中前者修復的對象是失信信息,基本條件是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改善自身信用狀況;而後者異議的對象是不準確、不完整和不適當的信用信息,且並不存在失信行為需要糾正。

三、明確不同信用信息修復方式的具體程序

《管理辦法》採取分級分類施策的模式,將信用信息修復的主要方式分為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和修復其他失信信息三種,並就各自修復條件、修復程序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一種是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明確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範圍,是指「以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設列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其中信用主體申請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受理和審核單位均為認定單位,並由其決定是否同意將信用主體移出名單。對於認定單位共享的移出名單,「信用中國」網站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終止公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第二種是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管理辦法》對這一信用信息修復方式進行了詳盡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管理辦法》首先明確了信用平台網站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範圍。一是在被處罰主體上,自然人的行政處罰信息原則上不在信用平台網站公示;二是在行政處罰適用的程序上,信用平台網站對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進行歸集和公示;三是在行政處罰的類型上,對於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平台網站不予公示。這也從側面明確了可以申請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範圍限於可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也就是說,對於不屬於公示範疇的信息被非法或者不當公示的情況,不屬於《管理辦法》信用信息修復的範疇,而應當基於信用信息異議等其他制度來實現救濟。

(2)《管理辦法》明確了可在信用平台網站上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期限。其中最短期限為三個月,最長期限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等與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的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一年。一方面,規定最短公示期,在制度層面確保失信懲戒給失信主體帶來必要「痛苦」,進而在事實上發揮威懾作用,以體現失信懲戒的嚴肅性和實質性,防止信用主體失信後肆意申請提前終止公示的情況發生。另一方面,明確了信用主體申請提前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最早或最短時間,也即只有在最短公示期屆滿後才能申請提前終止公示。

(3)《管理辦法》明確了提前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條件:一是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糾正違法行為;二是達到最短公示期限;三是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並明確願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應當說,這三個條件的設置較為科學合理,分別代表著信用主體對過去失信行為的糾正、對現在受到失信懲戒的持續和對未來不再失信的承諾。三個條件之間環環相扣、自成體系,共同構成判斷信用主體信用已得以恢復的最低要求,也反映了社會各界對失信主體的最低期待。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法律、法規對相關違法行為規定了附帶期限的懲戒措施的,在相關期限屆滿前,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提前終止公示」。

(4)《管理辦法》明確了提前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個環節:一是信用主體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請;二是信用主體提交的材料應當包括責任義務已履行完畢的證明材料和信用承諾書;三是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後進行形式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並最終做出是否可以提前終止公示的決定。這裡規定的形式審查充分考慮了整個程序的高效便捷性,而信用主體提交的信用承諾書,實際上是一種失信糾正型信用承諾,通過這種信用承諾加大了信用主體再次失信的責任,不僅可以倒逼失信主體基於誠信申請信用信息修復,也大大簡化了申請程序,提高了申請效率。

第三種是修復其他失信信息。《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修復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認定單位有關規定執行」。這一規定體現了《管理辦法》的嚴謹性,通過設定兜底情形,不僅適應信用信息修復的動態性需求,還有利於《管理辦法》與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銜接。

四、要求信用信息修復實現協同聯動

一是各個流程全面線上運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當保障信用信息修復申請受理、審核確認、信息處理等流程線上運行」。信用信息修復的辦理流程從線下轉為線上是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抓手,體現了「一網通辦」「一網統管」「一網協同」等服務管理新模式的要求,必將給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修復帶來高效和便利。

二是建立縱橫互通的共享機制。《管理辦法》強調構建全國「一處修復、處處同步」的信用信息修復體系,明確規定信用平台網站與認定單位、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信用信息系統應當建立信用信息修覆信息共享機制,在縱向的央地和橫向的不同機關之間實現了修覆信息互通共享。信用平台網站更新公示信息後,應當將修覆信息共享至認定單位和相關係統,從制度上保障了各機關、部門、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實現信用信息修復在最短的時間內得以更新,以保障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

三是建立信息同步更新機制。一是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信用信息修複決定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國」網站應當更新相關信息,地方信用平台網站運行機構應當配合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協同和信息同步;二是從「信用中國」網站獲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信息更新機制,確保與「信用中國」網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國」網站信息為準。這保障了信用信息修覆信息的唯一性和可信性,有效解決了不同機構公布的信用信息相互衝突的問題,降低了信息甄別成本。

五、明確不誠信的申請主體將受到嚴厲懲戒

信用信息修復為失信主體提供了改過自新的機會,這要求失信主體應當倍加珍惜,更為積極主動地守信踐諾。

構建信用信息修復的核心制度體系

一、體系化構建信用信息修復機制

按照信用信息修復的種類,《管理辦法》進行了類型化規定。其中,第二章規定,信用信息修復的主要方式包括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和修復其他失信信息等。與第二章相銜接,第三章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的修復作出規定,第四章對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修復予以規定。《管理辦法》對信用修復機制的類型化規定,體系化構建信用信息修復機制,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重要指引。

二、明確信用信息修復的實質條件

失信懲戒機制、信用修復機制具有前後相續性。失信懲戒機制旨在對失信主體實施必要的約束或管理,而信用修復作為與失信懲戒相銜接的重要機制,則主要是相關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後,通過信用重塑,獲得交易對方、社會及政府的信任。因此,明確規定信用信息修復的條件,是實現信用信息修復法治化的重要前提。《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修復,是指信用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後,向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或者歸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網站的運行機構提出申請,由認定單位或者歸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動。以該定義為基礎,相關條文對信用信息修復的具體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前終止公示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糾正違法行為;

(二)達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開作出信用承諾。

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並明確願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總體來看,作為失信懲戒制度的必要延伸,《管理辦法》關於信用信息修復的實質性條件主要有三項,即:第一,糾正失信行為;

第二,維持適度的懲戒和管理,即達到最短公示期限方可進行修復;

第三,信用主體作出信用承諾。關於最短公示期,《管理辦法》予以了明確,即: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消防領域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最短公示期屆滿後,方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終止公示。最長公示期屆滿後,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同時,對於違反信用承諾的失信主體,其相關信用記錄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三年,並不得提前終止公示,三年內不得申請信用修復。

三、強化對相關信用信息修復主體的權益保障

信用信息修復工作關係到失信主體的合法權益。《管理辦法》對相關信用主體的權益保障予以了全面系統的規定。例如:第一章「總則」部分第二條規定,信用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復的權利,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相關條件的信用主體均可按要求申請信用信息修復。第15條明確規定了不予歸集和公示的失信信息的情形,包括:

(1)以簡易程序作出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

(2)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

(3)對自然人的行政處罰信息,原則上不公示。同時,該條明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平台網站應當進行歸集和公示。《管理辦法》第17條還規定,相關失信主體認為行政處罰公示內容有誤或者公示期限不符合規定等情形,可以提出申訴,相關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反饋並及時更新信息。對於信用主體提出異議的程序及時限,《管理辦法》也進行了明確。這些規定,遵循了《民法典》《行政處罰法》《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體現了善意文明執法的理念,較好保障了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室主任、教授 王偉表示,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各項事業和工作,是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管理辦法》順應法治建設和信用建設的基本邏輯,總結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經驗,注重與相關政策和立法相銜接,全面系統地構建了信用信息修復的重要規則體系,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提出,信用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復的權利。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相關條件的信用主體均可按要求申請信用信息修復。 信用信息修復的方式包括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和修復其他失信信息。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申請由認定單位負責受理。認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已建立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規定,審核決定是否同意將信用主體移出名單。 「信用中國」網站自收到認定單位共享的移出名單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終止公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寫在最後,華道行業研究提醒大家: 文件中提到的是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國」網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網站,而不是「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該文件對應的主體則是法人和非法人等組織,而非個人。

《管理辦法》原文請點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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