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強調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逾期90天抵押在足也歸於不良

2023-02-13     華道視界

原標題:最新!強調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逾期90天抵押在足也歸於不良

01 制定背景

02 與徵求意見稿的不同之處

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銀保監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並在進一步調研與測算的基礎上,充分吸收科學合理建議。《辦法》對不良資產認定標準的設置更加科學合理,在充分考慮不同條款影響和不同類型機構差異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於商業銀行真實、準確反映資產質量情況,實現信用風險有效防控。

正式發布的辦法與徵求意見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四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進一步明確分類資產的範圍,將銀行交易帳簿下的金融資產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排除在辦法適用範圍外。

二是進一步釐清金融資產五級分類與會計處理的關係,明確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為不良資產。

三是進一步優化部分分類標準,對交叉違約、重組資產等條款進行調整與完善。

四是進一步細化實施時間與範圍,合理設置過渡期,提出差異化實施安排。

03 關於風險分類

商業銀行對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時,應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審慎性和獨立性原則。準確分類是商業銀行做好信用風險管理的出發點,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風險分類,並根據 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分類結果。對於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產,商業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標準,從低確定分類等級。《辦法》指出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資產。

以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

商業銀行對非零售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時, 應加強對債務人第一還款來源的分析,以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重點考察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償付意願、償付記錄,並考慮金融資產的逾期天數、擔保情況等因素。對於債務人為企業集團成員的,其債務被分為不良並不必然導致其他成員也被分為不良,但商業銀行應及時啟動評估程序,審慎評估該成員對其他成員的影響,並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調整其他成員債權的風險分類。

商業銀行對非零售債務人在本行的債權超過10%被分為不良的,對該債務人在本行的所有債權均應歸為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增信方式除外)

商業銀行對零售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時,在審慎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和償付意願基礎上,可根據單筆資產的交易特徵、擔保情況、損失程度等因素進行逐筆分類。零售資產包括個人貸款、信用卡貸款以及小微企業債權等。其中,個人貸款、信用卡貸款、小微企業貸款可採取脫期法進行分類。

需要指出的是,以債務人為中心並非不考慮擔保因素。對於不良資產,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單筆資產的擔保緩釋程度,將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於零售資產,考慮到業務種類差異、抵押擔保等因素影響,銀行也可以對單筆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從逾期天數看,現行《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係的規定不夠清晰,部分銀行以擔保充足為由,未將全部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納入不良。《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後應至少歸為關注類, 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為損失類。《辦法》實施後,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

從信用減值看,新金融工具準則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相關資產進行減值會計處理並確認損失準備。《辦法》參考借鑑新會計準則要求,規定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應進入不良,其中預期信用損失占帳面餘額50%以上應至少歸為可疑,占帳面餘額90%以上應歸為損失。

04 關於重組資產

現行《指引》未充分明確重組貸款涉及的「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以及「合同調整」兩個關鍵概念,且規定重組貸款均應分類為不良。

《辦法》進一步細化了重組的概念:

一是明確重組資產定義,重點對「財務困難」和「合同調整」兩個概念作出詳細的規定,細化符合重組概念的各種情形,有利於銀行對照實施,堵塞監管套利空間。

二是將重組觀察期由至少6個月延長為至少1年,在觀察期內採取相對緩和的措施,有利於推動債務重組順利進行。

三是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不再統一要求重組資產必須分為不良,但應至少分為關注。對劃分為不良的重組資產,在觀察期內符合不良上調條件的,可以上調為關注類。

四是對多次重組的分類作出明確規定,要求觀察期內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或雖足額還款但財務狀況未有好轉,再次重組的資產至少歸為次級類,並重新計算觀察期。

最後,對於商業銀行自《辦法》正式施行後新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起發生的業務,應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於《辦法》正式施行前已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於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照《辦法》要求重新分類。

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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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4745afef4b9d05d292228b18cf7fc61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