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時期給藩鎮發展帶來了機遇——兵力和財富日積月累

2023-05-07     雲夕客

原標題:五代時期給藩鎮發展帶來了機遇——兵力和財富日積月累

五代藩鎮在財政上發生的這些變化,並不能說明其具備了更強的割據性,相反,這些變化恰恰表明其割據性的逐漸喪失。五代各藩鎮更多地截留了糧稅、發展屯田和貿易,表面上獲得了更多的財富,但因其在規模上均己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削弱,且因頻繁的戰爭導致土地荒憲,流民激增,兩稅收入勢必降低,故各鎮獲得財富的絕對數額並不一定增加。

五代戰亂頻仍,各藩鎮常年豢有牙兵,每年的軍費都是一筆不小的開支,節度使忙於斂財,表現出對財富的迫切渴求,雖然與該時期節度使出身大多不高有關係,但也從側面反映出藩鎮財政狀況的不樂觀。五代藩鎮之所以能控制場院,並不是因為其整體實力超越了唐代的藩鎮,而是中央政策所致。節度使紛紛放棄了對本鎮的經營,聚斂錢財以富己,也能夠說明該時期藩鎮再行割據己然是不可能之事了。

一、五代藩鎮財政上的變化

兩稅截留比重明顯提高。唐代自德宗時開始實行兩稅法,「天下百姓輸賦於府,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送使和留州的租賦,是各藩鎮財政的主要來源。五代時沿用了兩稅制,但五代藩鎮對兩稅截留的比重較唐代有了明盈提高。

其實在唐代,藩鎮對兩稅的截留已經很嚴重,史載:「自唐天寶以來,方鎮屯重兵,多賦入自贍,名曰留使、留州,其上供殊鮮。」但唐代藩鎮對兩稅的截留,主要是採用虛實估價的方法,即「實估斂於人,虛估聞於上」,靠差價來增加賦稅收入。

至五代時,「藩鎮率遣親吏視民租入,概量增溢,公取餘羨」,藩鎮派出「監征」公然收取本應「上供」的租賦,明目張胆的分割國家的賦稅收入。更有甚者,甚至將兩稅全部截留,如前文所言後唐時義武軍節度使王都「不進戶口,租賦自贍本軍」,五代藩鎮對兩稅截留比重之高,可見一斑。

屯田比重有了明顯的提高。屯田可以部分地解決軍需問題。唐代的藩鎮已經開始屯田,不過彼時的屯田主要以軍屯為主,社會經濟效益並不大。唐末五代戰亂頻仍,流民問題嚴重,為保證軍需供給,同時為了解決流民問題,五代各藩鎮在保持原有軍屯的基礎上又開始了大規模的民屯。

逐漸控制地方上的場院。場院制度始於唐代。場院本是唐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而設置的稅務機關,多置於商業發達、商稅可觀、有利可圖之處,直接由中央鹽鐵、度支和戶部三司管理。唐末中央權威喪失,場院已遭各地藩鎮滲透,後唐明宗長興二年八月,「詔天下州府商稅務,並委逐處差人依省司年額勾當納官。」

明宗下令原屬中央三司掌管的場院改由諸道州府負責管理,按三司往年的定額輸送中央,使場院的實際控制權落到了藩鎮的手中。史載:「五代方鎮益疆,率令部曲主場院,厚斂以自利。其屬三司者,補大吏臨之,輸額之外輒入己,或私納貨賂,名曰貢奉,用冀恩賞。」王鎔領成德鎮時,其僚佐邢汴便曾擔任山場務判官、山場將領、山場都知官。藩鎮完全控制了場院,這是五代異於唐代之處。

商業貿易有了更大的發展。發展商業是藩鎮獲得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之一,各藩鎮在發展商業的過程中可收取高額的商稅,有的節度使本人也參與商業活動,經商以牟利。唐代的藩鎮已經開始重視商業的發展,如武宗時昭義節度使劉從諫「榷馬牧及商旅,歲入錢五萬緡,又賣鐵、煮鹽亦數萬緡。」

五代時各藩鎮的商業貿易有了更大的發展,史載:「五代藩鎮多遣親吏往諸道回圖販易,所過皆免其算,既多財則務為奢僭,養馬至千餘匹,童僕亦千餘人。」藩鎮派遣親吏到各地貿易,已經享受免稅的待遇,可見當時對商業的重視和鼓勵。王鎔時束鹿縣令李思業之父李某還曾擔任回圖商稅使,可見此時回圖貿易也是比較興盛的。

財富的流向發生了變化。唐末喪亂,藩鎮割據林立,各藩鎮的財政收入所得大多用於兼并戰爭或本鎮建設。五代時藩鎮類型發生了變化,尤其是後唐以後割據型藩鎮被消滅,節度使得任命也變成「流官移鎮」的模式,節度使喪失了固定的藩鎮,導致其對所在藩鎮的歸屬感大大降低,同時也導致藩鎮財富的流向發生了變化,即由原來的流向藩鎮轉為流向節度使。

五代時的節度使精於聚斂之道,並將聚斂所得據為己有,這就使得藩鎮財富的流向由「取之於鎮,用之於鎮」變成「取之於鎮,用之於使」。如董溫琪任成德節度使時「貪暴,積貨巨萬」,後董溫琪死於契丹,其心腹秘瓊便謀害其家人,將一眾金寶據為己有。再如安重榮,「至於倉庫耗利,百姓科徭,悉入於己,諸司不敢窺規。」杜重威,「重斂於民,稅外加賦,境內苦之」,其「私第有粟十餘萬斛」。藩鎮財富之流向節度使,由是可知。

二、從軍將僚佐看五代藩鎮行政上的變化

五代時期,包括遙領和未之任,共有三十一人先後出任三十二任成德節度使。這些軍將僚佐的基本信息不僅可以反映出該時期成德鎮的行政特點,亦可推而廣之,折射出五代藩鎮在行政上的變化。

五代時期藩鎮在行政上的變化,可歸納為五點。

其一,藩鎮節度使和各州刺史中武人比重的明顯提高。唐代以科舉取士,各鎮節度使和各州刺史雖然也有武將擔任的情況,但總體上說,文官所占的比重還是比較高的。而且,唐代雖然偶有武人擔任節度使和州刺史,但這些武人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通文墨、識兵法、具備一定的文學和軍事才能的。

五代時期則截然不同。史載:「五代以來,領節旌為郡守者,大抵武夫悍卒,皆不知書,必自署親吏代判,郡政一以委之,多擅權不法。」相比唐代,五代時各鎮節度使和各州刺史中武人的比重明顯提高了,且這些武人大多出身低微,並不具備應有的政治和軍事素質。如張文禮,「素不知書,亦無方略,惟於懦兵之中妻菲上將,言甲不知進退,乙不識軍機,以此軍人推為良將。」也正是因為如此,五代時才出現了專門代替節度使和刺史管理文書、處理政務的「代判」。

其二,帶有強烈軍事化色彩的司法系統。五代時期各藩鎮節度使雖有「代判」代為處理政務,但藩鎮的實際權力還是掌握在武人手中。如上所言,該時期藩鎮的領導層並不具備應有的政治和軍事素質,故在實際行政中保留了許多軍隊行伍之粗蠻習氣,這種情況在司法過程中表現的尤為明顯。所謂「五代諸侯跋雇,多枉法殺人,朝廷置而不問,刑部之職幾廢……」,說的就是五代司法粗蠻,帶有強烈的軍事色彩。

其三,藩鎮幕府僚佐除授的變化。唐代藩鎮可以自行辟署幕職官,至五代後梁時,諸道的幕職官「皆從除授」,收回了各鎮自行辟置幕職官的權力。後唐同光二年八月,莊宗下令「今後諸道除節度副使、兩使判官除授外,其餘職員並諸州軍事判官等,並任本道、本州各當辟舉。其軍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又恢復了藩鎮自行辟置幕職官的權力,以後晉、漢、周各朝都因襲了這一制度。

這一前一後的兩種不同政策不僅反映了藩鎮幕府僚佐除授的制度變化,後梁時中央直接干預藩鎮幕府的建設也能夠反映出中央政府對各藩鎮控制的強化,後唐以後雖然恢復了舊制,但那也只是因為後唐因襲唐制,並非對各鎮控制力不夠的緣故,藩鎮割據一方,自成系統的日子己經一去不復返了。

其四,支郡地位的上升。藩鎮與州之間的關係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唐末至宋初,地方上呈現出一種藩鎮漸弱而州漸強的趨勢。五代時期,這種變化的具體表現就是支郡地位的上升。五代藩鎮尤其是大藩鎮的規模均遭到不同程度的削減,實力也遭到不同程度的削弱,故對各支郡的實際控制力大不如前,各支郡也由此加強了與中央的聯繫。

後唐同光二年,天平節度使李存瑁、平盧節度使符習言:「屬州多稱直奉租庸使帖指揮公事,使司殊不知,有素規程。」租庸使回復「近例皆直下」,莊宗令支郡進奉皆需通過本道,可結果卻是「雖有此敕,竟不行。」各支郡同中央的聯繫大大加強而對藩鎮的隸屬關係則削弱,其地位之上升,由是可知。

其五,藩鎮內部監察的弱化。按杜文玉師的研究,唐五代藩鎮使府內部的監察系統主要由兩使判官和孔目官組成,兩使判官除了負責藩鎮使府內部的監察,還要負責監察下屬諸州,孔目官則主要負責各種文案的監察。兩使判官職事重要,對官員的素質要求較高,但五代時逢亂世,文教不興,統治者和官僚的素質較之唐代普遍偏低,很難達到應有的水平。且五代時武人執政,各藩鎮的行政在整體上呈現出「粗蠻」的特點,法制性不強,在這種情況下,各藩鎮內部的監察系統普遍的弱化了。

如後唐明宗天成三年聞八月,滑州掌書記孟昇因隱匿母喪被下令處死,明宗同時頒敕曰:「觀察使、觀察判官、錄事參軍、失其糾察,各有殿罰。」便是一個典型的監察不為的案例。表明明宗是五代時少有的明君,統治期間政治還算比較清明,他在位時尚且如此,其他帝王統治時期藩鎮內部監察弱化之情況也就不言自明了。

總結

該時期南方諸國戰亂頻仍,邊州的歸屬並不固定,為鞏固邊防,保境安民,各國均加強了對邊州的經營,邊州的地位得以迅速上升。邊州地位上升的主要表現就是升軍或設鎮,如虔州,唐代本是默默無名之地,五代時先有盧氏割據於此,因位於吳—南唐、馬楚、閩和南漢之間,成為各國爭奪的重地,故得升為百勝軍。需要注意的是,該時期的北方政權亦有邊州地位上升之勢,只不過因北方相對統一,邊州地位上升的速度並不像南方這樣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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