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7月份,国家发改委就印发了《加快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近日浙江省多部门授权温州市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中国存在破产法,但是只涉及企业法人不涉及自然人,当企业不能对到期债务进行清偿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对无法偿还的债务进行依法免除,随着破产法的不断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也必将纳入其中,这有利于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理利益保护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景晖智库首席经济学家胡景晖表示,从法律体系建设来讲,远在古罗马时期就开始有了破产法,目前很多国家都有自然人破产制度,自然破产跟法人破产有同样的法理和处置程序,但也有很大的区别,企业破产进行清算,偿债之后就终结了,对于资不抵债,也可进行依法免除,个人破产与之不同,如果资不抵债,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清偿之后的债务同企业破产,但是在个人破产之后有可能存有收入能力,那么法院将对个人的收入和生活进行强制监管,在一定时间内,扣除基本费用之外,用于偿清债务。
胡景晖表示,自然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是有好处的,首先从债务人角度来讲,通常情况下个人破产没有在法律介入的情况下进行自然人破产的宣告和后续的清偿,将会造成债权人对债务人无休止的追债,可能出现一些灰色地带,甚至影响债务人的正常生活。以后个人破产将通过财产锁定债务清偿让事情了结,让债务人有个新的开始,重新规划个人发展道路,对债务人有很大的好处。对债权人也有很大的好处,自然人宣告破产法院介入,债权人能够得到清偿,避免损失。
胡景晖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对法律环境和社会稳定都有很大的好处,当然个人破产也涉及到老赖欠钱不还、转移资产的情况,所以未来对于个人信用的评定和监管还应该有更强硬的手段,让我们的破产制度更完善。
今天中国经济的发展更多的来源社会的个体,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社会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能有效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给债务人一个解脱,避免债权人经济损失,相关的司法程序还应对个人财富的确认、公民的纳税义务、社会信用的评定更加明确,让公民守信、守法,积极投身社会财富创造,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对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社会稳定。